《法稅追追追》解釋函令作為課稅依據 納稅人無法有效尋求救濟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作為稅務護民官(Tribune)的作用〕;但法條竟授權司法院及財政部,以球員兼裁判之姿另訂辦法,如今反讓政府成為吃人夠夠的大野狼。至今仍許多背負逃稅污名的百姓到死都得不到清白,有部份百姓就算欠稅案到結案後,仍將繼續蒙污到死,只因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萬年不死稅單」的緊箍咒中,讓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無法認同;就如同把大石頭從山下費盡千辛萬苦推到山上來,但是國稅局只要輕地一推,巨石就滾回原地,週而復始沒完沒了,到底稅務執法官員是如何看待國際「人權」兩公約。

各國政府為了海外資產回流,將稅率降低在2%-10%,而台灣卻高於20%,112年政府強制執行共1405萬件欠費、欠稅案,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官員不依法行事,逼不得已人民要告官府,依行政法院統計,每年數以萬計的民告官訴訟案件中,人民勝訴的機會微乎其微行政法院好像是形式上的法院,是保護政府的,那人民在傾家蕩產之餘那還有本錢與政府虛耗呢?讓無辜的百姓連表達的機會都沒有,法官把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那裏?法官在法庭上誤導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繼續去侵犯老百姓的「賦稅人權」,可憐百姓永遠都沒有機會爭取公道!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秘書長李斐隆表示,聯合國成立的核心目的是促進世界和平與保護人權。然而,台灣政府在刑罰與稅務相關法令的執行中,對人權的侵害並不亞於戰爭。他指出,財政部常用未經立法院審議的解釋函令作為課稅依據,導致人民在稅務爭議中處於極不利的地位。具體而言,欠稅者會被限制出境,甚至未繳納1/3稅款就可能面臨財產查封與拍賣。此外,稅捐稽徵法第28條更限制人民對錯誤課稅的請求權,使得在錯誤的課稅情況下,納稅人幾乎無法有效尋求救濟。他指出,過去三次國際審查已花費近2400萬元,有些機關還故意掩飾司法人權問題,對國際委員誠心指正敷衍推拖!財政部明明侵害人權,卻只寫幾點跟保障人權無關的東西應付,讓國際委員無從審查,更無從建議改善之道。財政部避開了真正侵犯人權的核心內容,像是強迫人民負舉證責任、在司法救濟過程中財政機關持續進行財產扣押與拍賣,這些問題多年來沒有被財政部主動檢討。李斐隆呼籲,比照刑事訴訟的妥速審判原則,應修法限制稅務訴訟的審理時間,避免納稅人陷入無限期的訴訟與財產被強制處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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