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台灣長期失去的司法信心 還有救嗎?2

 

太極門在96年7月13日三審清楚判決「無罪無欠稅」,且未判決前被開出的6個年度的違法稅單,多年訴訟後,也僅81年度因法官違反迴避而判決敗訴外,其餘都沒有稅的問題,同一事實應做相同處理,為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行文給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請國稅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即請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依職權停止執行。但這兩個單位依舊執意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修行地,政府單位明顯違法執行公權力強搶民產! 

太極門依法無稅,土地卻被違法拍賣,太極門為此提出返還之訴,想不到又再遇到「法官未迴避」的問題,又被判敗訴。該案的審判長劉錫賢,早已5度審過太極門稅案,卻始終不迴避,難怪人民始終無法取得正義。但就其他客觀事實,太極門刑案三審無罪無欠稅確定,因刑案衍生的稅案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釐清太極門案許多爭點,也讓國稅局因而把其餘年度稅單歸零,劉錫賢對此也都知之甚詳,但還是寫下了違反法學邏輯常理的判決理由:「刑事判決之事實認定,對行政訴訟無拘束力」及「與系爭稅捐處分究屬不同年度,課稅事實並不相同」,駁回太極門的請求,引發法界譁然!

身為法官,判決所言簡直是毫無邏輯!太極門之所以有6個年度的稅案,是因國稅局依例往前加追5個年度,課稅事實都是同樣的,不應有完全相反的判決。行政訴訟應本於事實認定,以刑事優先為原則,行政法院此判決,法官違規(未依法迴避),理由違反邏輯與論理法則,當然難以服眾!

太極門稅案81年度判決是因為當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採取國稅局所主張的,認為太極門是補習班,但掌管補習班業務的教育部在立院公聽會表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於否定國稅局的主張,之後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在93年1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庭期也表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且台北國稅局跟中區國稅局在101年8月3日、102年11月27日都已於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而2019年中區國稅局在法庭中當庭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所以將當時錯誤課稅的80、82~84幾個年度更正為零,當時在法院上的法官就是林靜雯法官,也就是8月2日這個判決的陪席法官。為什麼劉錫賢法官跟林靜雯法官依然罔顧事實去做出這樣錯誤的判決!

行政法院本應釐清事實真相,但卻草率依據國稅局的錯誤主張,做出枉法判決,令人遺憾。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422號判決,也直接排除了太極門是補習班的說法,等同推翻81年度判決的立論依據。如此清楚的事實過程,任何細究了解這幾個案件判決理由者,都能清楚做出正確合理合法的判決!這讓台灣長期失去的司法信心,還有救嗎?
 

廣播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