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應聲請釋憲修稅務惡法 解除民怨

 

奢侈稅稅災戶李泳賢首購族賣屋賺不到10萬,卻補帶罰揹上216萬稅金,打訴願、行政訴訟都敗訴,生活苦哈哈!反映了當人民收到烏龍稅單,偏偏行政救濟失靈,生命財產難保,該如何自救? 

實務上又如何?政府美其名要打房,卻讓沒有要炒房、不諳法令的人民,不小心短期買賣房屋,卻成為稅災戶。 中南部發生很多民眾不諳特銷稅法令,一張300萬稅單就飛來,600萬罰款又來,甚至連稅務員看了也不忍心,柯格鐘表示:「逼死人啊!」、「真的是惡法!」建議實務界聲請釋憲,當初立法時柯格鐘建議不能這樣幹,但是財政部卻照訂!柯格鐘認為歷史走著瞧,做決定要負責。 

有位律師表示,因為他的當事人在代書不清楚法令之下,聽信代書的規畫,被課15%特銷稅,造成買賣房子只賺價差300萬卻被連補帶罰3,300萬,等於是被不合理的稅務「絞殺」。另一位律師的當事人也是,原本要買房子給媽媽住,可是沒想到,老人家住進去發現環境不適應,就不願意住,後來女兒無奈只好賣了房子,又再另外去買一間,當中差價只20-30萬,扣除裝修根本就是沒有賺,甚至虧損,但是還被連補帶罰,而且縱使是最低倍數裁罰,乘以房屋價格都是很可怕的金額,所謂的裁量基準表有可能改變嗎? 

建議最高行政法院在個案具體事實已經清楚情況下,既然僅指責原處分機關未能依據裁量說明理由降低裁罰,就應該自行說理,或指責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之不當,縱然發回給原處分機關,仍要依照前述參考表規定內容裁罰,沒有解決過苛處罰問題,因為裁罰倍數參考表本身硬性規定為2.5倍裁罰。此種廢棄發回並無任何實益可言,逕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自為判決,較為妥當。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黃源浩教授認為,台灣稅務救濟已經到要不要大翻修的關鍵點。對於裁量逾越或怠惰,在法國稱為裁量不足;在法國,法院是可以撤銷解釋函令的,所以在訴訟時會一訴告二個標的,一個是本案行政裁罰處分是瑕疵的,一個是請求撤銷裁罰倍數參考表,這才是釜底抽薪,正本清源是法治國家該做的,台灣奇怪的法治,行政救濟根本無法滿足人民需要。對於建議實務界聲請釋憲,解除民怨,根本不一定要拉到憲法法院這麼高的位階,只要在行政訴訟中明文增加撤銷解釋函令之訴即可,因為這是函令違法,都是稅務案件,不要把大法官會議變成稅務法庭了。 

過去稅務機關常用重罰遏止逃漏稅捐,增加國庫收入,比起英、美、日各國罰款最高也只有到一倍來說,台灣的漏稅罰款比例,動輒高於本稅1至10倍罰鍰,導致個人負債累累、企業面臨倒閉,實不利經濟發展,稅務惡法需要全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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