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落實百姓人權保障 不該削減監察權

 

立法院院會109年底三讀通過刪除「監察法」第17條,未來司法院懲戒機關審理彈劾案超過三個月未結辦,監察院不得質問之。目前懲戒機關均已法庭化,依法應獨立行使審判權,監院如果得依「監察法」規定質問懲戒機關,不但是干涉審判權,更違反了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監察院調查太極門案指出侯寬仁檢察官八大違法,認為檢察官嚴重侵害被告權益、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沒有處理」拖過了時效不了了之;監察院功能無法發揮,無疑是忽略百姓的人權,監察院是否能有效行使監察權,迫在眉睫。監察院本就被賦予必要時,對偵查案件有明顯問題的,都可以進行調查,這本是監察院職責所在。依據實際的調查案件顯示,監察院似乎無法責成法務部長官執行監察院所提的糾正案,往往花費長時間調查,提出糾正報告送至法務部後,結果是僅供參考,不必執行,因而監察院是沒牙齒的老虎,只能虛張聲勢而已。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解釋,否則老是讓人民感慨「政府老是欺負小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因官員的怠忽職守,而讓人民還要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依據 國父孫中山先生創立的五權憲法,五權憲法是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本就賦予監察院有同意權、彈劾權、糾舉權、調查權等,對檢察官偵查案件有明顯問題的,都可以進行調查,這是監察院的職責所在。侯寬仁檢察官違法辦案、戕害人權,許多案情被媒體誇張的報導,己是人盡皆知的事實,法務部的長官不管,難到就讓檢察官辦案可以無法無天嗎?監察院再不維護人民的人權,糾正檢察官,那人民豈不生活在極權法治的國度中。拖過十年的時效,監察院無權過問,不就做了虛功?

監察院過去曾具有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因此法律中賦予該院「質問」之國會質詢權,然而在81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後,監察院就已不具中央民意代表機關之地位,因此刪除「監察法」第17條,無異是縮減監察權;若冤案經由檢察官草率起訴,濫用公權力,來侵害人權,在冤案被平反以後,產生的冤獄賠償費用,完全由人民納稅錢支出,而對加害者的究責,不易達成。

望監察制度真正發揮功能,監察院要對糾正案追蹤到底,落實懲處是保障人權具體作法。提升監察院有效、公正行使監察權,才能讓執法官員按照程序辦案,有助於百姓人權的保障,則台灣也能列入文明法治人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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