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8/09 文/田評/編審
國稅局官員行政怠惰,又不依法行政,未做實地調查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小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藐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作為稅務護民官(Tribune)的作用〕;但法條竟授權司法院及財政部,以球員兼裁判之姿另訂辦法,如今反讓政府成為吃人夠夠的大野狼。至今仍許多背負逃稅污名的百姓到死都得不到清白,有部份百姓就算欠稅案到結案後,仍將繼續蒙污到死,只因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期待立法院能洞悉法條的瑕疵,並馬上有修法的決心實為百姓之福,當然制度與執行也是要環環相扣,就如同112年1405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案件,要確實調查清楚,否則,法院又要背負詐騙集團的罪名了!曾經各法院的判決中有出現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內容最高僅0.0079%、最低的為0.006%,顯現所有執法者的人權教育失敗,還是執法者都不習慣人權兩公約呢?或者過去不重視人權的惡習仍是積習難改!
會計師王明懿認為,解決萬年稅單的根源應該探究事實本質,她建議應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法律能夠在法體系上給人民更多的有效的救濟,排除法律所沒有的規定及救濟路上的一些限縮。她指出,太極門案最高法院三審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國稅局即應依照刑事優先原則,撤銷稅單。國稅局未等刑事判決結果即搶先違法開出稅單,藐視司法,不但背離事實,更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及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