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若不從觀念著手,永遠只是淪為口水大戰而已。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因「故鄉的召喚讓我無法拒絕」,放棄國外的高薪回來擔任近十年院長,為台灣生技產業帶來新的里程碑,並催生科技法規及生技園區,帶動學術界與產業界共創榮景。翁前院長曾發表過700篇論文、擁有100多項專利,對許多疾病新藥開發貢獻良多,卻捲入了浩鼎案不幸身陷囹圄,是國家的損失,更是他一生的夢靨!
一夕間,從學術界的崇高地位墜落,淪為遭外界指責、質疑的貪污犯,雖然翁前院長當年遭遇冤屈獲判無罪,因當時部分監委沿襲檢察機關錯誤的起訴內容,輕率的通過彈劾並移送公懲會議處,至今餘波盪漾。然而「司法改革」一直是政府努力推動的改革,一直是人民冀望最深的國政要事。
檢察官好大的官威!台灣司法的自由心證跟著檢察官走,隨便指控一個人犯罪。這段辛酸血淚史,任人都會掬一把同情之淚,雖只是冰山之一角,但在現今接踵直至的執法人員侵害人權之事,的確是有樣學樣,反正都奈何不了我,可憐百姓如俎中肉,只有任由檢察官宰割了!根據法院無罪判決之事實,足證檢調在偵查起訴之過程是多麼的荒腔走板。而行政責任「是否違反利益衝突」部分,亦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及中研院等權責機關認定並無違規之事實。既然彈劾與懲戒的基礎都已不復存在,受害人提請懲戒法院釐清事實、公正審理,撤銷過去冤枉的申誡處分合情合理。
官員怠忽職守而造成國家名譽受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該由誰來負責?例如稅務單位接獲檢調單位移送之稅務案件,往往因顧及情治單位之威嚴,而捨棄專業之認定,枉顧人民的權益,因而做了不公正的處理。稅務本身是要依專業的衡量與認定,如果只顧及移案單位的權威,而忽略了百姓的稅務人權,如此更會招惹民怨。政府難道要等百姓被逼得走投無路,以死來表明他的心聲,才要重視人民的問題嗎?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呼籲檢調機關要嚴守程序正義、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及善盡確實舉證的法律責任,更希望類似不幸事件不要再度發生,否則「司法改革」將淪為空談,浪費司法資源。同樣的,稅官也是要碓實舉證才開出稅單,而不是沒證據開出稅單,再請人民自己舉證不用繳這張稅單,一旦稅官賴定了你,從此淪為稅災戶,走向與國稅局拼鬥的不歸路,要不,把這張稅單繳掉算了,「司法改革」也是空談。台灣還能配稱為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