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月24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後,政府課錯稅的退稅年數不限5年,錯課多少年就會退多少年;而此項退稅規定溯及既往,過去曾被政府課錯稅的納稅人都可向稅捐單位申請全數退稅,因之稱為「陳長文條款」。當年看到了台灣的希望,修法後一年內全台退稅6822件、金額達3.5億元。 ... 也不禁要問:還有多少類似問題?若稅捐稽徵機關違法徵收或多徵收稅額,即屬不當得利,當然要返還人民。
最高行政法院在109年大字第4號大法庭的裁定推翻,該裁定明確表示退稅請求權亦屬公法上的請求權性質,而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 並為督促納稅者及早行使退稅權利,以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其認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亦應受到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限制。但因該條款未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起算點,故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辦理。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解釋,否則老是讓人民感慨「政府老是欺負小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因官員的怠忽職守,而讓人民還要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這是惡法,根本就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方文君律師曾經收到一張不屬於自己的稅單,國稅局承辦人員說因為電腦只能打出「方文X」最後一個字找不到,於是就先寄給方文君律師,而且要律師自己舉證這張稅單不是他的,律師說:「我沒做過的事情我如何舉證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連律師都會收到天外飛來的烏龍稅單,奉勸大家收到稅單時還是謹慎檢查一下,免得被國稅局選來當冤大頭了,拿到烏龍稅單大概也只能遙想方文山的詞:「我送你離開,千里之外,你無聲黑白…」
百姓的最怕,繳稅雖是天經地義的,但常碰到所得認定的不同,被追開繳稅單要補繳,不繳會被認為逃漏稅,還被追加罰款,繳了經漫長的申訴、行政救濟,耗費許多時間、精力,據統計只有15%的比率會羸,所以每年大多百姓都是補繳稅了事,然後順便罵罵政府搶錢。
台北商業大學蔡孟彥教授認為「稽徵機關面對納稅義務人提出退稅請求之主張時,不宜過分受制於形式上存續力與既判力之束縛,而是應從國家若保有納稅義務人所繳納之該筆稅款時,是否合理妥當,稽徵機關於面對此類請求時,若能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基本權觀點填補現行法制之漏洞,重新審視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立法目的,應可相當程度消弭徵納雙方之緊張關係。」
稅務人員給百姓的觀念是有所得要繳稅,真的是這樣子嗎?這是政府官員給百姓的一個愚民觀念,愚民節雖已過了,但是政府有許多的愚民政策,讓百姓每天都過著愚民節,真是可悲!希望政府可以主動的澄清一些觀念,讓百姓可以有正確的觀念,例如「有所得要繳稅」要改成「有所得要依法繳稅」,這樣百姓就會知道要依法繳稅,也可以依法節稅,說不定可以少繳一點稅,雖只有一點錢,卻是政府的德政,可以扭轉百姓對政府的形象,為何不做呢?清廉的政府可以有更多的福利給百姓,這是老政府變成新政府必需要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