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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呂新生於民國82年因持刀搶劫雜貨店,砍傷老闆,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13年後聲請假釋,沒想到獄方竟發現當初搶錢案根本尚未定讞,高院重新審理改判他8年徒刑確定。呂因多坐5年冤獄,因此就多關的5年聲請冤獄賠償,法院判賠每天3000元,獲得513萬餘元賠償金。

法務部增設法醫電腦斷層,希望能成為司法相驗案件的一大助力,培養判讀專業法醫師。然而知名法醫高大成則認為意義不大,「殺雞用牛刀」,如果CT(電腦斷層)能解決任何事情,那麼直接交給醫院醫師,法醫坐旁邊就好了。

如若未來警察局或民間實驗室所做鑑定,不符檢察官期望,可以送研究院做覆審跟複鑑,等同太上皇機關,自審自鑑,自己說了算,將是嚴重的問題。讓一個不以科學辦案、不公正、不客觀的檢察官擔任法醫研究所所長,甚至未來成為國家科學研究院院長,茲事體大。

99年驚爆名模林志玲逃漏稅近千萬,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十多年來,她都以「執行業務所得」來報稅,依法先扣掉45%費用,因為她接廣告、拍戲,自己都需要負擔相關費用,包括經紀佣金等等,工作性質和演藝人員相同。國稅局卻認定她是凱渥的員工,將92-94年的收入列為「薪資所得」,需要補稅684萬元,再加處135萬元罰款。突然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薪資所得」,稅負大增,還被扣上逃漏稅惡名,讓志玲姊姊很不服氣,她強調:「我沒有逃漏稅,沒有對不起自己的良心。」

針對非洲鼓詹老師案,前些日子桃園地院首度開庭,開庭過程包括司改會成員、教授蔡丁貴及多位民眾都來聲援。去年被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員警盤查,還被以「大外割」制伏上銬逮捕,葉員獲不起訴後詹女聲請再議逆轉起訴,對於葉員及辯護人主張盤查有據、無不法犯意且符合比例原則,請求予以無罪,詹女當庭強烈表達不滿,斥責葉員說謊,辯護人把黑的說成白的,所有辯詞很荒謬,難道行經旅館、臉頰消瘦者都是嫌疑犯?若警員獲判無罪,還會有多少人受害。

檢察官為公益代表,有所謂「捍衛公益型」。西方刑事訴訟普遍經歷了從「自訴」到「公訴」的轉變,檢察官逐漸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檢察官另有「媒體作秀型」、「政客打手型」及「公器私用型」等,為非作歹,檢察官的究責機制,有強化之必要。因而健全檢察制度、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為國人企盼「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應予重視。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捲入浩鼎案,最後雖獲無罪判決,仍造成其等名譽、隱私、工作、身心壓力等嚴重損害。監察院認為檢察官對於貪污案件之偵查、限制出境、起訴等,攸關被告公務員聲譽,在辦理重大貪污案件時,應該以更謹慎的態度、遵循證據嚴謹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以保障民眾權益。

一件毒品案件因法官洩漏告發者資料,而讓這位秘密證人走投無路,連同親人都陷入被追殺的危機,當然這位法官已被起訴了;但是在「近親繁殖」的司法體系結構中,難免會讓人有瓜田李下、官官相護的結果,人民相當地無奈。濫權法官被檢察官起訴了,那濫權違法的檢察官呢?

一事不兩罰乃是天經地義之事,但若碰惡檢察官,那就如同稅務官員開違法稅單萬年不死一樣,沒完沒了;往往不考慮法律的正當性,只憑著自己的想法或是感覺辦案,構陷百姓入罪,如此草菅人命的執法官員,任何百姓都會不寒而慄,毛骨悚然。司法人員濫用公器眾所皆知,違法濫權者更是用惡法來玩弄百姓。政府本該對濫權檢察官有退場之機制,才可維持政府良好之形象,對於違法濫權者才有所警惕,才不會再濫害無辜。

侯寬仁檢察官在馬總統特別費案中及雲林土庫棄土場案中不實筆錄,重創司法的公信力,而法務部卻蜻蜓點水般,只出手給予申誡及飭令注意之處分,這種不痛不癢的處分,似乎鼓勵官員做錯事不用負責任,叫人民如何守法與信服?執法者知法犯法,罔顧人民的基本權利,該如何處置?「護短」又是官場中為求自保,而衍生的一種特殊文化,小老百姓不幸碰到這種「惡檢」,就如同小蝦米碰到大鯨魚,沒死也剩下半條命了,看來也只好自求多福了。

全民開講,終結假案系列之「驚奇咖啡館」線上直播〈用眼神辦案的檢察官〉,揭露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時的不法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