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驚爆名模林志玲逃漏稅近千萬,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十多年來,她都以「執行業務所得」來報稅,依法先扣掉45%費用,因為她接廣告、拍戲,自己都需要負擔相關費用,包括經紀佣金等等,工作性質和演藝人員相同。國稅局卻認定她是凱渥的員工,將92-94年的收入列為「薪資所得」,需要補稅684萬元,再加處135萬元罰款。突然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薪資所得」,稅負大增,還被扣上逃漏稅惡名,讓志玲姊姊很不服氣,她強調:「我沒有逃漏稅,沒有對不起自己的良心。」
林志玲於94年在中國大連拍戲意外摔馬,嚴重受傷,她表示,「這段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入,而且醫療保險也是我自己投保。如果我是凱渥員工,那這段期間凱渥應該還會付我薪水啊!」但國稅局才不管林志玲與凱渥的實質關係,只管追稅,而她也決定力爭到底!
<<列子>>書中有一篇寓言故事:孔子東游,見兩小兒辯日,問其故。一個小孩說: 我認為太陽剛升起的時候離人近,而正午的時候離人遠。因為,太陽剛出時像車蓋,到中午如盤子一般小,不是遠小近大的道理嗎?而另一個小孩則持相反意見,認為太陽剛升離人遠,而正午離人近,因為太陽剛出來時涼爽,到了中午卻很熱,這不是近熱遠涼的道理嗎?但即使是孔子這位大智慧者,在當時科學不發達的時代,也是「不能決」,可見孔子實事求是的精神,沒有證據就不會亂下評斷。
不知國稅局的官員有沒有孔子的智慧,但明顯沒有孔子的實是求是的精神。因為國稅局任意曲解納稅人所得性質的冤錯假案不只一樁,而且也不怕人民提行政救濟,因為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極低,根本就是國稅局靠山,亦即行政法院與國稅局是站在同一邊的,說難聽一點,這根本是官官相護,人民怎麼告國稅局都沒有用的。
所以說,這轟動一時的林志玲欠稅案,經過行政救濟的努力也是無效,最後動用立法委員提案修法。100年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增訂「林志玲條款」,明訂「表演人」如模特兒、演員、主持人等收入即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可先扣除45%費用後再課稅。這這才是真正做到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做法,但是有許多也會侵害人民生命、財產權的惡法,政府也應主動修法啊!而不是等到人民受害提出修法建議才注意到,但多半也是愛理不理的官僚態度,這是民主國家應有的作為嗎?
林志玲執意爭取公道,受惠的是全體的表演人員,那是因為她是知名度高、形象很好的藝人,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如果今天是一般的市井小民,還會有人理會嗎?財政部不追究國稅局恣意濫權,納稅人的所得性質全憑稅官自由心證來認定的重大缺失,反而以增訂條款來解決輿論壓力,豈非不但無法杜絕稅務冤案,反而讓納稅人的權利更不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