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為公益代表,有所謂「捍衛公益型」。西方刑事訴訟普遍經歷了從「自訴」到「公訴」的轉變,檢察官逐漸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檢察官另有「媒體作秀型」、「政客打手型」及「公器私用型」等,為非作歹,檢察官的究責機制,有強化之必要。因而健全檢察制度、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為國人企盼「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應予重視。
如煊赫一時的侯寬仁檢察官升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報導,在媒體、網路反對的聲音不少,因為多年前辦了幾個大案、或是說是小案、再誇張一點,根本沒有的案,都可以把案情內容加油添醋丟給媒體大肆報導,每天都能編出新的容,因為是官方的消息,媒體也樂得不用查證,大版面的拼命報導,一個案子就可以數百篇的報導,那幾個案子就是幾千篇的報導,若是現在,一定是聲量最、最紅的網紅了,這何止是「媒體寵兒」了。
這位檢察官真是好大的官威!台灣司法的自由心證跟著檢察官走,隨便指控一個人犯罪,都是嚴重的侵害人權之事,後進的執法者有樣學樣,反正都奈何不了我,連監察院的提出要求究責處分的糾舉調查報告,都無所作為,可憐百姓一旦沾惹到這般官威,有如俎中肉,只有任由檢察官宰割了!所以這位領頭羊的侯寬仁檢察官應該究責濫權執惡法的罪行,
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江國慶案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刑事責任。
既然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監察院應持續追踪法務部是否有完成對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的從嚴究責議處的處分,而監察院對國稅局調查有七項重大違法,張盛和也難逃干係,除了應該履行承諾立即撤銷對太極門的違法稅單外,也應有罪行要究責處分,方能給全國人民一個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權的交待,雖不能還所有受害人的清白與正義,至少也不能再出現「沒有獎不足以養廉」、「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這種「得了便宜還賣乖」的姿態凌虐人民,侵害人權的官僚作風與言論了!否則侯寬仁也會領導屬下說「要講人權就不用偵辦案」展現其強制濫權辦案作風!則政府呼喊「保障人權」的口號也不必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