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覆議 總統核可後將送立院

針對立法院今年5月28日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6月6日表示有窒礙難行之處,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總統核可後,移至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說明提覆議案之7大原因如下:1.没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2.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3.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4.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5.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6.「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7.「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之覆議案,經過半數立委(57席以上)反對覆議,則行政院須接受原決議;倘過半數立委(57席以上)贊成覆議,則「國會職權行使法修法」失效。另亦於送達15天內議決,未議決者則立法院年5月28日修正條文決議失效。

針對行政院提覆議案乙事,民進黨團表示,倘覆議遭否決,待總統公告後也一定會提釋憲;國民黨團則表示,會堅持改革,否決此覆議案;民眾黨團則表示,行政院所提覆議之七大原因皆為造謠,係意圖製造社會混亂。

卓院長強調,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民主政治應由討論與溝通來建立共識,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視法案,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