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足利事件」對日本司法史造成極大衝擊,這是一件警察便宜行事的調查、檢察官草率的起訴、法官過當的自由心證所造成的誤判冤案。2010年3月,日本宇都宮地院宣布被告菅家利和無罪,合議庭三位法官起立向被告鞠躬致歉:「我們一直不傾聽真實的聲音,而剝奪了您17年半的自由,真的是非常抱歉。」在臺灣,可曾有檢察官、法官向無辜被告道過歉?
臺灣的司法究竟有多少亂象?田蒙潔律師是美國密蘇里州立大學哥倫比亞校區的JD(法學博士),具備密蘇里州律師資格,同時也是美國聯邦註冊的專利律師,現在在臺灣主要從事美國專利業務,相關法律著作有「法官說了算」,另外一本是「大法官的甲說 乙說隨便說」。正義感十足的田蒙潔,經過美國法學院嚴謹的邏輯訓練,以及實事求是務實精神薰陶,可說是臺灣與美國兩地比較法的專家。
臺灣的法學教育基礎出了什麼問題?
「法官的專業素養能力並不在於很會考試,應該是要很會思考、腦袋要很清澈,能夠一眼看穿問題的癥結點,找到問題才有辦法解決問題。」田蒙潔表示,比較臺美兩地的法學教育心得,她深切體認分辦事實與意見的能力很重要,但我們從小到大受過的訓練都是知識的背誦累積,而不是去獨立思考、邏輯判斷,然後解決問題。美國的法學院定位就很清楚,就是訓練出來的人必須是Problem-salver(解決問題的人),所以第一件事就是要能看見問題的癥結,看到癥結才可以知道要用什麼工具去處理。臺灣則是在最初的教育基礎就發生問題,如果看不到這個問題的話,會浪費很久的時間也解決不了問題。
田蒙潔指出,像我們的法律人:律師、法官、檢察官他們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他們任何的一個決定影響的都是巨額的金錢,或者是人的自由、是生命,所以他們需要在這樣子的訓練上面,要求更嚴謹。在美國,教育是往這個方向在實踐,慢慢累積到最後階段,比較金字塔頂端的法學訓練,當然要求就是最高的。因此,美國法學院就是從這樣的教育歷程裡成長出來,所以具有一個非常紮實的基礎去支撐他這樣子的法學教育。如果我們臺灣只是去處理我們的法學教育,而不從基本去處理的話,我們的大學法學教育依舊沒有辦法去支撐嚴謹的Problem-salver訓練。臺灣因為這樣子的教育的方式,又是透過考試錄用司法官,在司法審判環節上,就會產生選進的人都是很會考試的人。
臺灣的檢察官、法官深陷不分事實與意見的泥淖?
田蒙潔曾看過臺灣有些檢察官、法官寫的起訴書、判決書,是不區分事實與意見,而且事實通通都不怎麼事實,卻會變成認定的事實。所謂事實是可以驗證真偽的叫做事實,意見則是一個人主觀的信仰、感受。在美國,法院裡個人意見是完全不准陳述,因為個人的感受無法驗證真偽,除非所陳述的內容指涉具體的人、事、時、地、物,否則在蒐集證據上完全沒有價值。
田蒙潔以「業務員柯洪玉蘭殺人案」為例,有一個共犯林坤明,法官說林坤明在案發日,就與另外8名共犯共同謀議。其實這是意見,因為「謀議」是個形容詞,他們在一起講話,講什麼內容,法官都未交代,就直接下結論,結論就是一個謀議;另外,「計畫以簽賭大家樂為餌,誘出柯洪玉蘭」,「為餌」、「誘出」都是主觀;形容詞,若是陳述一個事實,則必須交代他們決定由誰去打電話,什麼時候打電話給柯洪玉蘭,跟她講了什麼話,最後才能夠下結論;再則,「柯洪玉蘭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不疑有他的證據是從哪裡來的?法官是從哪個證人聽到柯洪玉蘭有接到這個電話,然後在旁邊有聽到柯洪玉蘭說好要去找他簽賭大家樂。事實是法官審理本案時柯洪玉蘭已經死亡經過20年,法官如何得知「柯洪玉蘭接聽電話後不疑有他」所以這是法官的揣測,而且臺灣的所有法官都這樣寫,然後他們都不覺得怎麼樣。法官這樣的寫法是用全能上帝的觀點在寫事實,所以他知道張三在講什麼,李四在講什麼,我們不知道的,他都知道,他能夠知道每個人心裡在想什麼,他是高高在上的第三者。
對於臺灣深陷於不分事實與意見的泥淖,田蒙潔更以美國正規的法學訓練講究的是什麼都要用證據為師,在社區大學開設「替法官改作業」的課程,帶領學生從法官的判決中挑出誤以意見為事實的典型錯誤,總共改了72個案子,希望在公民教育中注入良善的種子,讓百姓能夠分辨事實與意見,引領社會走向理性的思維,進而監督在地的法官,以提升裁判品質。
【WPN記者 高榮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