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PN記者 洪成濤撰稿)半世紀前,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在美國華盛頓林肯紀念堂發表演說「I have a dream」,這場演講促使美國國會通過《1964年民權法案》,結束了自立國以來長期的黑白種族隔離政策,至今這篇演說仍繼續影響著美國、甚至世界的人權發展。
自2012年以來,臺灣大學法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抱持著「I have a dream」,連續三年舉辦「年度最佳稅法判決選評」,希望用最佳判決評選從正面鼓勵的角度,引導法官辦案從人權角度出發,帶動臺灣租稅環境與租稅法學內涵與成長,行政法院不再是人民眼中的敗訴法院,相信這是一個值得全民共同期待的夢想。
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表示,法律是國家社會秩序的圭臬,國家應建立健全公平且值得信任的法院,而法官也應知所職責,充實自己的能力,藉由稅法、行政法等工具法,實踐憲法保障人權的理念。他樂見每年評選稅法最佳判決,透過理性、客觀的分析來提升司法品質。
用最佳判決 敲掉司法柏林圍牆的一塊磚
在荒漠般的租稅法學領域,默默耕耘數十年的臺大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葛克昌教授,是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的幕後重要推手之一。葛克昌認為,做這件事對法學教育有重要意義,因為有些行政法院的法官只看雙方的意見,然後選擇稽徵機關,附和其答辯書進行判決結案。但是也有法官會用十倍的心力,對各種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竭盡心力去找資料。
葛克昌相信,願意這樣做的法官,背後都有很深的人文素養,以及對法學、正義的信仰,人格值得欽佩。這些法官的用心與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因為學生從研讀優秀判決的思維與態度中,才能陶冶出完整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人。
談到倫理觀,葛克昌認為法學教育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律倫理,而法律倫理最重要的就要保障人權,這是行使公權力的法官、律師、法務人員、行政人員等,這些法律人必須要有的信仰,應有的終極目標,讓每個人能自由的發展自己的人格。
法律人格有時候很難表現,葛克昌表示,法院的判決書就是法律人的人格展現,尤其在法學教育中,對於判決書裡有能發揚法律倫理、保障人權意義的案例,不是傳授給學生,而是讓學生從不斷的討論中自己發現,然後心嚮往自己能成為具有法律倫理的法律人。
臺大法律學院院長謝銘洋表示贊同葛克昌,認為,藉由每年評選優良判決,有助於激勵法官們提高判決水準,進而帶動社會的正面力量。他表示,大學除了做學術研究外,最重要還要發揮社會影響力,否則只會關在象牙塔裡面,不能與社會結合,也不能推動社會進步。針對各界對於法院的信賴不高,他提出法院判決應透明化,而判決能夠接受人民、學界與社會的監督,重要的是司法要能獨立超然審判。
前財政部長暨最佳稅法判決評審委員會召集委員顏慶章,認為稅務行政機關應該要善於體會,法官在這些判決中所思考所詮釋的租稅法學精義。
美國稽徵機關唯一守則 保護納稅人權益
目前台灣課稅條文沒有辦法因應經濟環境與商業模式的快速變動,導致徵納雙方履滋爭議,如何公平合理課稅,透過行政訴訟途徑裁判是一個很重要的機制。
有感於每個案例都有血淚歷史,法官應要突破法律障礙,要符合憲法去解釋。葛克昌強調,行政法院法官做出一個好的判決比租稅改革都來的有用,「徒法不能自行」這是評選年度最佳判決的意義。
以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895號判決為例,被選為最佳判決的理由是:判決清楚區分稅務機關調查義務、舉證責任歸屬及人民協力義務關係,並從法理清楚的闡述人民協力義務的界限,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有重大貢獻。
過往稅捐機關經常將舉證責任巧妙的移花接木變成納稅人的協力義務,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人民常無法提出稅捐機關所要求的資料而被判敗訴。實際上稽徵程序中,稅捐事實之調查本是稅捐機關自行應負擔之義務,納稅人只有配合調查之義務,不可毫無節制的要求當事人提出「難以提供、又與待證事實認定無關」的相關資料,否則協力就變成稅捐機關刁難人民的藉口。
葛克昌指出,稅捐是強制性、無對待給付性之公法金錢給付義務,平等課徵要求應更為嚴格,稽徵過程更應保護好納稅人的權益。他以美國為例,在1994-1998年美國租稅改革重點在組織再造,稅務員考績不可以他收稅的多寡來衡量,甚至後來連國稅局名字都拿掉,只剩下國稅服務處。除了改招牌,還有稽徵機關官員的守則,都調整只留下「保護納稅人權益」這一條。
一念之迴旋,就是「良心的覺醒」
堪稱我國法律界之啟蒙教師、已故的韓忠謨教授在「刑法原理」中曾下一註腳:人的決定,尤其是在做重要決定之時,都會有「一念之迴旋」。
葛克昌認為,法治社會其實很注重責任,民主政治其實就是責任政治,因此所有的法律責任其最終目的都是「期待人人都能良心的覺醒」。所謂「一念之迴旋」,就是「良心的覺醒」。
何謂良心?從執法人員來說就是同理心。葛克昌提到,很多立法、行政或司法機關的人員,遇到當事人常說:我很同情你們,可惜法律規定這樣子,我實在愛莫能助。他強調,法律不是文字,它是文字背後的一種精神。民主憲政國家每一個法律的背後,其實真正的內涵就是良心的覺醒,也就是同理心。
然稅捐機關常以大量行政為由便宜行事,漠視個案之差異與事實,甚至為了行政方便,常添加很多行政命令、解釋函令。葛克昌指出,這些不是真正的法治,應該不斷的檢討來禁止這種添加物、汙染物,讓法治回歸良心、本心。
葛克昌指出,當法律不周全時,會有法律解釋、有法律補充,這些通常都有嚴格的法律方法,以探求立法的真義。但所有的法學方法並沒有說因為解釋函令是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效力就高於其他的法律見解。
法官不用解釋函令,需要有堅強的理由嗎?葛克昌表示,法官根本就不要理會這些(解釋函令),本來就不受他的拘束,這是法治國家當然的事情。在行政訴訟之中,原告是人民,被告是行政機關,解釋函令或行政法規是被告機關的法律見解,它的地位跟原告所主張的,應該是武器平等,絕沒有把它當成法律的道理。他比喻這是兩隊在比賽,規則由一方來訂是不對的,不是法治國家的根本精神。
葛克昌指出,稅捐是一種沒有對待的給付,各國對於稅捐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特別強烈,在有憲法法院的國家,對於稅捐違憲審查都非常嚴格。因為稅捐債務,不僅須有國會保留之適用,且該法律尚須具實質正當性。
知名經濟學者熊彼德說,由稽徵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遵守程度,可看出其國之法治水準。葛克昌意味深長的呼籲,作為人民基本權維護者—法官,在國家稅收與正當法律程序發生衝突時,究竟捍衛何者?這是法學教育之最大使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