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今天(17日)3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與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等。此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同步納入,以預防高風險再犯行為發生。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的預防性羈押,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有犯下放火、殺人、強制性交、傷害、強制猥褻、妨害自由、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其嫌疑重大且有事實顯示,被告會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性時,得羈押之。與一般羈押在著重於防止逃亡或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是屬於社會防衛、壓抑未來犯罪的發生。
至於本次的修正提案,是由於近幾年兒少性剝削影像案件不斷增加,顯示此類問題持續惡化,應透過修法強化制度防護,以保障兒少的權益與福祉。另外,集團式的詐欺犯罪愈發猖獗,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影像,以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重,且具有高度再犯的風險,為保障潛在被害人,並有效遏止犯罪的擴散,為此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有其必要性。
此次修法重點在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與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等。此外,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所涉犯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涵蓋拍攝、製作、散布兒少性影像,或以招募、引誘、脅迫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涉入相關行為,以及上述內容意圖營利、未遂等情形都包括其中。
同時,並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同步納入,凡涉及重大詐欺金額、跨境詐騙、利用未成年或高齡者犯罪,或具有組織性犯罪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罪,都適用預防性羈押。【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