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不彰是國家發展的絆腳石

2026/06/22    文/席楫/顧問

台灣的稅制沒有進步,之前「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運動很有意義,要讓台灣人覺醒台灣仍在一個官員威權的時代,一般百姓安份守己,覺得政府做政府的事,百姓做百姓的事,有得吃、有得穿就很好了,尤其是許多年長的長輩過去年輕時過著比較困苦的生活,今天能這樣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真的要感謝政府。可是,真的是這樣子嗎?真的是每一個百姓都是過著美好的生活嗎?當然不是,這樣的運動若能擴散出去,讓更多的百姓明白還有許多百姓是被政府官員凌虐,不管是司法或是稅務,尤其是稅務方面,真的是罄竹難書啊!一般百姓一定是接到稅單,就認為是該繳的稅,就毫不遲疑乖乖的去繳了,又有一些人認為去國稅局申訴太麻煩了,繳掉算了,倒是那些不該繳的稅堅持不繳,弄得灰頭土臉的!

台灣稅制亂象叢生!「法稅不彰是國家發展的絆腳石」,太極門81年度假稅單,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針對被監察院列為台灣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件的「太極門假案」,太極門不僅贏了訴願、行政訴訟,108年國稅局已將80年、82~85年度稅單更正為零,基於行政一致性原則,同樣事實、相同證據及課稅方法的81年度稅單亦應撤銷,況且,81年度稅單竟然在尚未等到刑案判決確認所得性質,行政法院就搶先做出枉法判決,造成司法體系的互相矛盾與荒謬,實在令人匪夷所思,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

稅官開出烏龍稅單,民眾想循行政救濟管道,還得先繳錯誤稅單的三分之一金額,「今天大家無辜被開稅單,還得繳三分之一才能打官司,這是什麼道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24號顯示,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三十年前,一場違法起訴引發的太極門人權迫害案,揭開了台灣法稅制度的黑暗角落。儘管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卻因稅務機關錯誤認定、行政怠惰,導致冤案延宕至今未平反。以「三十年的堅持,見證台灣的良心」為題,分享太極門師徒三十年如一日,堅持以良心、愛與和平的行動向社會訴說真相,不僅為自身清白奮鬥,更喚起全民對法治與人權的反思的精彩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