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救濟是國家義務與責任

2026/04/17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稅務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人民蒙受冤屈難以平反,且稅吏可一再重核,官司沒完沒了。國稅局開出的「萬年稅單」就是始作俑者,讓百姓陷於痛苦之深淵,永世不得超生。政府法令朝令夕改,不顧人民的權益,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政府應該好好檢討哪些是違法課稅的「冤案」,即刻撤銷違法稅單,而不是一味地「敗部復活」,追不到稅就一再延宕修法,禍延子孫。重視「賦稅人權」,就不要再玩弄小老百姓!

在93年就廢除不合理的「查稅獎金」,然野火燒不盡,高明的稅官們則用「換湯不換藥」的方式,將其易名為「績效獎金」繼續讓它死灰復燃,這筆誘人的獎金只會腐化人心;而檢舉獎金助長貪念,讓社會正義崩盤,相對的也污辱了百姓,只會招惹民怨。

政府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後,隔年在總統府內設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未發揮實質功效,深覺遺憾!所謂事在人為,國家並未賦予實權懲處侵害人權的公務員,也未對公務人員施予完整的人權教育,或許法官、檢察官等讀過人權兩公約,但仍沒有人權觀,如何能為百姓爭取人權,在所有法官的判決文中也絕少提到人權,只有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文中提到人權有0.0079%的比率最多。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例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現行司法體制因考績與管考壓力,導致法官易揣摩上意,難以為民伸張正義。針對延宕多年的稅務冤案,他直言行政機關以「既判力」為由拒絕撤銷違法處分實為託詞,並強調依法行政所體現的正義應優先於法安定性。他進一步援引學理說明,即使判決已確定,行政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行使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