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課徵百姓的稅 根本是強奪民財

2026/05/15    文/莫桑/精算師

侯檢察官辦案,並非用專業的素養來執行公權力,百姓只能心驚膽跳,任其擺佈了!因為辦錯了也沒事。這樁冤獄賠償,那位知法犯法的濫權檢察官,好像沒事似的,身為辛苦納稅人,心中很不平。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政府有錯就要認錯,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政府有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應該有的權益不應該無端被剝奪,才是真正人權法治的國家!呼籲政府官員應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莫讓台灣賦稅人權倒退走!                      

執法者濫用公器眾所皆知,違法濫權者更是用惡法來玩弄百姓。尊重司法審判的守法者,相對的就要被法律凌遲至體無完膚,羈押、跟監、限制其自由等等,行政法院用這樣不公不義的方式,讓國稅局勝訴,成功的強課百姓的稅,這根本是強奪民財的違憲判決,完全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公然接受被告國稅局的指揮,被人民認定這是稅單後面的稅務獎勵金。然而運氣不好的,悲慘的命運就是註定要被違法濫權者迫害了,長期內心受到的煎熬絕非筆墨可以形容的。因為台灣政府把守法者當犯人般看待,法院是好人的禁地,有多少的冤案,就是如此被凌遲致死還不肯罷休,台灣的民主卻走回頭路。

檢調機關要嚴守程序正義、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及善盡確實舉證的法律責任,更希望類似不幸事件不要再度發生,否則只會傷害更多學術生命,浪費司法資源,台灣也會因此不配稱為是民主法治的國家。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這才是「依法行政」,實際上修法的動作好像是削足適履,仍是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陳清秀表示,法律制度要能體現天理、天道,要能符合道理、能夠大公無私。太極門案受到多大的委屈!連申請閱覽卷宗、了解來龍去脈提出答辯的機會都沒有,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正義,就應該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此的重大瑕疵,公務員應該勇於導正,回歸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國家賠償法,以彌補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