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上路了-訪羅士翔律師

記者高榮興/台北報導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書名聽起來有點像日本推理小說,作者張娟芬描寫的是2002年發生在台中一間KTV包廂槍擊事件。這件很像密室殺人的案件,檢警偵辦過程、以及法院的認事用法上疑點重重,充滿令人無法信服的矛盾,直指這可能是件冤錯假案。

KTV包廂現場的關鍵人物有三位,一位死者是身中兩槍的黑道大哥羅武雄,槍支是他帶去包廂,也是他持用。另一名死者是身中三槍的警員蘇憲丕。案發的經過是羅武雄在KTV唱歌,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著包廂的天花板開槍。KTV服務人員聽到槍聲就報警。警方到場攻堅時,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進包廂,大喊「不要動!不要動!」之後雙方就一陣駁火,朝彼此開槍,員警蘇憲丕與羅武雄兩人當場中彈身亡。

另一位關係人鄭性澤是在場一起喝酒的小弟,在槍戰現場,他左腳中槍,大概在膝蓋部位有開放性骨折。結果,鄭當天被送到醫院包紮完沒多久,就被警方帶回警局訊問。從起訴的卷宗裡可以看到,鄭在隔天早上七點多寫了一個自白書,說他在現場有開槍。接著早上十點的時候,輪到檢察官訊問,鄭也跟檢察官說他有開槍,這份自白就一直跟著他。2006年法院判決鄭性澤死刑定讞。

為何冤獄平反協會將鄭性澤案視為救援的冤字第一號?

曾任國會助理、參與修訂羈押法,目前擔任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的羅士翔大律師,直指這件槍上無指紋、無彈道比對等科學證據,也沒有現場勘驗錄影帶,就以自白書判人死刑的案子,甚至上訴審與更二審竟是同一組法官……。

自白還是證據之王?

羅士翔表示,鄭性澤的自白相當可疑,甚至法院也認為這是被刑求的自白,而且法院也曾在判決書裡面有交待,因為案子身亡的是一個員警,警方在第一時間可能有一些情緒上面比較激動的情況,所以可能對鄭性澤做一些不當的詢問。

實際上從鄭性澤驗傷記錄看,由警察局移送到台中看守所,第一天進到看守所時候的驗傷記錄,裡面很清楚的提到鄭左眼瘀青、左大腿瘀青。其實,案發現場狀況是一個槍擊現場,並沒有鬥毆的情況發生,而且在醫院的驗傷記錄,除了腿部槍傷,並沒有其他瘀傷;後來這些的傷痕究竟何來?鄭在警察局自白前遭受刑求的證據是非常明顯。

羅士翔表示,除了自白書有疑點外,現場勘驗沒有錄影帶,模擬犯罪現場時,鄭性澤向檢察官表明自己沒開槍,要求查驗槍枝,然檢察官不採信且毫無作為。這不足以構成採證上的嚴重瑕疵嗎?法官卻依這份自白書判死刑。

檢警是科學辦案?還是三流編劇?

羅士翔提及,法院在判決的時候,用了兩個假說,第一個就是兩階段殺人說,蘇姓員警從右前方進來,右前方剛好就是鄭的位置,所以鄭在這個時候可能開了第一槍。之後,因為警方在退出包廂時,還聽到兩聲槍聲,所以法院認為是鄭再補蘇兩槍。但關鍵的物證是死者身上所中的三槍的彈殼,事實上是落在羅武雄旁邊。所以又延伸出第二個假說,就是移動說,推論鄭應該要移動到羅的位置來開槍。

事實上,鄭性澤左腳有中槍,如何移動?而移動的話,現場的沙發、包廂內的地板為何沒有任何因移動而留下的血跡?但判決書上不得不讓鄭性澤移動,因為彈殼就是在羅武雄那邊。

「這又是一個標準的先射箭再畫靶,先認定就是鄭性澤開槍殺死警察,然後再開始編故事。」羅士翔指出,如果要解釋蘇身上所中的槍是由這把槍所開出來,也是由鄭所開的話,那鄭是必須移動的,但現場的跡證跟鄭有開槍的假設不符合。而且,鄭的自白並没有說他中了一槍後又移動,他說他就坐在他本來的位置,然後有點斜躺著開兩槍。但是法院卻生出三槍,然後又幫移動了位置。

沒有現場勘驗錄影帶?還是隱匿證據?

羅士翔表示,以現在的科技水準來說,DNA、指紋鑑定、彈道的比對都很成熟,彈殼落在哪裡?兇槍是哪幾把?兇槍上面有誰的指紋?誰的虎口上面留有火藥的殘留遺跡?民眾看美國SCI這種節目久了都知道,要運用科學辦案。

今年三月監察院有提出一份鄭案調查報告,提到一個關鍵,就是有虎口有沒有火藥殘跡,除了有跟無之外,還可以做一個定量的判斷,因為在一個密室KTV現場開槍,火藥殘跡在槍噴出來之後,會落在很多人身上,隨著空氣靜置,可能剛好落在幾個人的虎口上面,所以即便驗出有火藥殘跡,也不一定代表就是開槍的人,必須再做進一步的定量判斷。實際上,因為空氣靜置而落下在手上的跟真的是開槍的人,在火藥殘跡量應該是不一樣。但是這個案子,當然還是沒有看到鑑識人員做這樣的分析。

羅士翔表示,鄭性澤當天下午重回現場的時候,他就已經鼓起勇氣跟檢察官說他沒有開槍,然後請檢察官驗一下那兩把槍,他想要傳達給檢察官的訊息,其實是說他沒有開槍,驗了槍就會知道他拿的槍事實上是沒開過的,當然最後檢察官是沒有理會這件事情。

這麼嚴重的兩條人命重大刑案,為何現場沒有監視錄影帶,也沒有現場勘驗錄影帶?羅士翔表示,現在要調這個錄影帶,發現原來是警察沒做。但是警察有沒有做這件事,令人存疑,因為有一張照片是有一位員警手上拿著疑似V8,結果從頭到尾不曾看過有所謂現場勘驗錄影帶,如果沒做,顯然這是非常大的瑕疵;如果做了不拿出來,就是隱匿證據。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提到尤美女立委曾質詢警政署副署長,為何沒有現場勘驗錄影帶?副署長承認,這麼重大的案件照理講應該要做錄影工作。他承認應該要做,但是不承認他們錄了影卻隱匿證據。因為在警察偵訊鄭性澤的錄影帶裡,警察說:「我們那個現場,鑑識組採證全部都有錄影啦!所以你跟我辯不掉啦!」而在鄭案的卷證中,恰巧有份憑空消失的刑事案件證物採驗記錄表,證物的下落如何呢?

程序瑕疵與新證據也動搖不了原判決?

事後沒多久這家KTV包廂就沒營業了,拆掉了。鄭性澤的律師曾經主張現場重建,做一個彈道比對,但法官說現場都已經不在了,沒辦法做。羅士翔認為,依場地物品大小比例是可以重建,只是法院不願意。

羅士翔指出,鄭案的上訴審與更二審是同一組法官,只是受命法官跟陪席法官對調而已,審判長還同一人。「法官該迴避沒迴避,怎麼可能期待自己承認自己以前判錯了。」除了程序上的瑕疵,還存在「拒絕審理新證據的瑕疵」。羅士翔表示,今(103)年三月監察委員李復甸的調查報告提出一些疑點,其一是蘇姓員警身上中了三槍到底是誰開的?法院判決之所以認為不是羅武雄所開,有一個關鍵的原因是羅武雄身中兩槍,第一槍是中心臟。法院採認鑑識人員的判斷,認定他左胸中槍之後就立刻喪失行為能力。

事實上,是不是心臟中槍就會立即喪失行為能力呢?依照法醫學的判斷是不會立即死亡,他可能還有大約九秒、十秒的時間,還有一點點的行為能力,而這段時間是有可能繼續開槍,所以蘇姓員警所中的三槍即變得有可能是羅武雄這個角度所開,且是羅武雄本人所開的。而且李復甸提出一份醫學文獻,記載有多件心臟中槍還跑百米的事例。到底是不是心臟中槍就立刻癱了?法院其實沒做調查。此外羅武雄的胃裡驗出興奮劑「立杜卡茵」的成分,這種藥物可能會延緩他的死亡時間,監院的調查報告認為這個是新證據。羅士翔遺憾的表示,但是法院還是不同意。

再審真的是司法鬼打牆?

台灣再審門檻太嚴格,法官是否應該採取開放態度,在尊重生命為無法回復的前提下,讓案件進入再審,所有證據重新來過,而不再是鬼打牆?羅士翔表示,在我國刑事訴訟再審門檻非常嚴格,其要件就是所謂的嶄新性跟確實性。其中,確實性在法律上的定義就是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法院在認為這個要件是非常嚴格,必須是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可以百分之百判無罪。依照訴訟程序應該是先認定原本判決有問題,而後進入再審程序,有利不利證據重新做一次考量,換言之是一個兩階段審查程序。但法院實務上,卻認為一開啟再審程序就是要判無罪,把兩階段濃縮為一階段,導致很多的案件有疑,卻不被法院同意開啟再審。

羅士翔表示,今年三月在日本就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冤案重啟再審,已經78歲的袴田嚴在看守所待了48年,但日本的法官願意敞開胸襟與對生命尊重的態度,承受壓力為一個48年的死刑案件開庭再審。「要去推翻一個死刑判決,真的是一件嚴重的事,但換個角度來看,如果連死刑判決都願意承認錯誤,認為人命重要以蒼生為念,這樣的思考,相信人民是會信服。」羅士翔認為日本的作法值得台灣司法借鏡朝向開放思考。

鄭性澤案到底是不是冤案?這件槍上無指紋、無彈道比對等科學證據,就以自白書判人死刑的案子,歷經十二年,從檢方的偵辦、起訴,到法院的審理過程,有很多重要的證據、重要的論點,沒有辦法說服所有的法律人。直到新任的檢察總長顏大和上任,就馬上批准這件非常上訴聲請,可見即使是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體系也發現這個案子疑點重重。

自白能不能繼續當證據女王?哪一件冤案裡面沒有被告的自白?而每件的冤案的自白,那一件沒有刑求?羅士翔表示,這次非常上訴的重要關鍵點,就是檢察官前的自白究竟有無任意性,這件事沒有調查清楚,應調查而未調查。他強調在法律制度面,為了根絕警察的刑求逼供,如果要拿被告的自白當證據的話,必須律師在場,否則被告的自白一律不能用。

作者張娟芬形容整個救援團隊,我們是薛西佛斯;而鄭性澤是那塊石頭,在粗礪的道途上,千磨萬劫。書的尾聲寫到,「平反冤獄靠什麼?靠當事人的清白,靠救援團隊的細心、努力,靠家人的情感支持?這些或許都對,但是最關鍵的是:運氣。」然人命關天,只能靠運氣嗎?當新線索、新證據頻頻敲法院的大門時,為何法院仍門扉緊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