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官的憲法良知

(WPN記者 楊棋一)台北律師公會一場「人權、正義與司法改革」座談會,桃園地院錢建榮法官提到,他在臉書上看到林益世先生說,張顯耀先生現在不是被認為是匪諜嗎?政府每次都這樣,對本省人就說他是台獨,對外省人就說他是匪諜,就用這種方法……。台獨或匪諜,是對一些有某種社會影響力的人,對一些較下層階級呢?錢建榮表示,就是冠上流氓罪名,檢肅流氓條例常成為打壓對手的法令,這種為了維護政權而侵害人權的辦法,真的是有夠太狠了!

「檢肅流氓條例」可說是「正港」土生土長的臺灣法律代表作,與一般刑事法、民商法為移植自歐陸、美英等外國法治背景不同。臺灣解嚴之後,該條例受到三次違憲挑戰。曾有社論分析,法官「前仆後繼」聲請的道理很簡單,他們在理由書提到,在審判案件的時候,要適用檢肅流氓條例,但是根據心中的憲法良知,無法用一個他們深知違憲的法律作為判決基礎。於是只能停下審判的腳步,用心寫平時並不常寫的釋憲聲請書,以求心安,不負所學。

錢建榮指出,當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刑事判決先於感訓處分之案件確定時,依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執行刑罰完畢後,還須要另外執行感訓處分(一至三年),導致有一行為受重複處罰的危險,再以禁止重複追訴(雙重危險禁止)的觀點而言,同一行為既然已經司法程序審結,行為人又必須再經司法檢肅流氓程序審理,即使逃過一行為兩罰的違憲質疑,也禁不起「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檢驗。

惡法非法,用法律打壓人權,對嗎?

錢建榮在服役時即已種下廢止檢肅流氓條例的念頭。曾親見憲兵隊調查官為提報白吃白喝的流氓,偽造秘密證人及筆錄,加上聽聞不少治安機關為爭取提報流氓積點,在程序上玩弄被移送人等案例。錢建榮形容這種「逸脫」正當法律程序監督的制度,提供有心人或警察機關,利用作為挾怨報復之工具,徒增民怨。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錢建榮從司法官訓練所結業,被分發到台東地院。當時全國所有的流氓都是在台東管訓,北部的流氓關在岩灣,南部的流氓關在東成。有次他以法官身分出席台東東成技訓所演講。面對執行感訓處分的流氓,他們紛紛提出關於程序上、實體上,有關「檢肅流氓條例」違反一罪兩罰的質疑與不滿。錢建榮聽了感觸很深,當場告訴他們,日後如有機會,一定會聲請大法官解釋「檢肅流氓條例」是否違憲。

後來錢建榮調到桃園地院,有機會進入治安法庭,承辦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基於確信整部檢肅流氓條例是侵害人權惡法,他信守承諾,選擇踏上聲請釋憲之路,也等於選擇面對來自各方的不滿與指責。

有好幾年,在錢建榮的每月報表、年終報表上,掛著高達25件未結的感裁、感裁執案件,此類案件司法院規定的辦案期限為十個月,而這些未結案件數、以及遲延案件數,都是年終考績的重要參考標準。有人勸錢建榮,「感裁執」案件,只要在公文上批一個送執行,那流氓就會被送去感訓,就結掉一件案子。錢建榮總說:「我也知道!可是如果我認為是整部條例違憲,我去批執行,不是打自己嘴巴嗎?我沒辦法做這件事情。」

連幾年考績全是乙等,當然也無法升等。同事幫錢建榮算出,一直到退休,大概少領一百多萬元。其實除了法院內部的管考壓力,在審理及聲請期間,不時收到各移送警察局函催錢建榮裁定及執行,包括內政部警政署還數度透過法院內部管道要求,是否將已裁決確定的「感裁執」案件先執行……?

為流氓聲請釋憲?還是為國家的人權形象聲請釋憲?

除了法院眾多的開庭和結案之外,錢建榮花費許多時間與精神研究許多流氓案件違反人權的理由,開始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此舉看似顛覆過去法界與警界長期維護治安的慣例,尤其流氓是社會上認為的不法之徒,聲請釋憲豈不是敗壞社會治安?

錢建榮提到,他在聲請書引用一則【情敵設局誣告,他流氓罪感訓】新聞報導,有位台北市林姓男子作夢也想不到,13年前認識前妻陷入熱戀,會是夢魘的開始。他的情敵惱羞成怒,竟勾結徵信社,捏造他白吃白喝、魚肉鄉民的情節,結果被冠上流氓罪名送去台東感訓,一蹲就是1年10個月。這場飛來橫禍,讓他妻離子散,人生黑白一片。好在牢中表現良好,89年獲准停止感訓出獄,開始絕地大反擊。他控告當初作證的5名秘密證人偽證誣告,3人定罪2人逃亡。此外,兩度聲請重新審理當初裁定他感訓的案子,經不斷努力,高等法院終於接受他的主張,去年撤銷原裁定,摘掉「流氓」這個莫須有的標籤,持槍案也獲判無罪。

經由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是發現真實之「最大利器」,但依據檢肅流氓條例,證人「搖身一變」成為應保護之「秘密證人」,完全剝奪被移送人的對質詰問權,即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但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不問個別案情,只要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要求保密姓名、身分,法院就必須依秘密證人方式進行個別訊問,導致被告根本沒有機會與證人對質詰問,律師也沒有辦法進行實質辯護,從而產生沒有充分證據就被移送感訓處分的疑慮,顯然違憲。

錢建榮向來堅信「惡法非法」,他表示早在釋字第384號解釋理由書中已表明,檢肅流氓條例對於社會秩序維護的意義,可謂功成身退,如果繼續存在,不僅無助於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之維護,甚且有害人權及國家形象。他向大法官喊話,要慎重考慮該條例的存在是否已牴觸比例原則,而無存在之必要,應力促立法者早日廢止。他認為廢止檢肅流氓條例,絕對足以作為臺灣邁向人權立國之指標案件。

大法官形容『檢肅流氓條例』是擋住人權防火巷的違章建築

因錢建榮堅持信念、不願放棄,終於在民國97年2月1日作出釋字第636號釋憲文,這部三度宣告違憲、侵害人權的惡法「檢肅流氓條例」終於被廢止。林子儀、許宗力與許玉秀等(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表示,「針對同時構成刑事不法之流氓行為,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再次進行感訓處分程序,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針對未達犯罪程度之流氓行為,施以感訓處分,又明顯不合比例,而單這兩項關鍵性的違憲就已足以癱瘓整部感訓處分體制之運作,是本席等認為,系爭檢肅流氓條例,無論要件再怎麼修的更為明確,程序修的再怎麼正當,刑罰、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再怎麼修的可以互相折抵,都屬徒勞的局部手術,難以去除整個感訓處分制度的違憲印記。」

許玉秀(前)大法官強調正當法律程序與基本權之保障是法治國的法定原則,在「透明的法袍—大法官解釋意見書」形容檢肅流氓條例,就像是破壞法制景觀的一個違章建築。雖然有些人認為,還可以用它來遮風避雨,但是它卻蓋在防火巷上面,擋住了公眾逃生的出口。」

而錢建榮法官針對聲請大法官636號釋憲文的過程中,也道出人權與正義是法律的中心思想,如今,不論是嫌疑犯或現行犯,拘捕至法院審理的過程中,都有申請律師的權利;即使刑責確定並發監的受刑人,在監獄中也有就醫等基本健康權,不能因為犯罪的事實剝奪其他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