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看賦稅人權

  本人從事稅務工作將近30年可稱之為稅務人,在公務機關因環境較為單純,處理公務時認為凡事依法行政去處理就沒有錯,而一般人都認為所有法律條文都經過學者專家、民意代表、有權管理機關編審通過,法律應該是非常嚴謹的,應不至於有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直到退休時看到媒體報導兩公約的簽署,開始省思以前所辦過的調查局移送補稅案,當時的我原本想發公文請公司來說明,但被長官訓了一頓說「調查局的案子你還敢再查!照查獲金額直接補稅裁罰就好了!」,心裡雖有些疑問,終究還是依照長官的意思處理;大家都認為我們是維護正義為國徵稅,而私底下也認為既然是調查局查獲,公司一定有犯罪嫌疑;後來巨額補稅加罰鍰致使該公司宣布倒閉。

    現今因為網路及媒體資訊的發達,人民了解也懂得維護自身的權利,所以維護正義的聲音不斷出現,也讓我們多少了解了黨派以及派系間、財團及政府機關高層、調查局、檢察官、法官的一些維護自身利益而官官相護的作為,想到當年的作為,讓我不禁慚愧萬分,身為稅務人員沒有將案子詳加調查還予公道,反而落井下石。

    政府雖積極想與國際接軌,而於2009年由馬英九總統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予以國內法化,法務部亦於同年12月公布「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檢討清冊」,而在出版國家人權報告後,並邀請國際人權專家於2013年2月來臺審查,同年3月1日國際人權專家共同發表81點結論性意見,對各行政機關對有礙人權之施政及法令提出改革建議,然依相關公聽會會議資料顯示,政府機關對於攸關人民權益應予以修正的相關法令態度保守,仍以稽徵便利為最高守則,對於賦稅人權之落實,實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我國憲法從第7條至第21條分別規定了人民有平等、自由、受益、參政等權利以及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義務,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其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依財政部發布之新聞稿表示,該項條文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係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也不屬於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規定,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行政機關得不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此等見解實令人難以苟同,憲法保障賦予人民自由遷徙的權利,只以欠稅達一定金額作為限制人民出境的標準,沒有考量個別狀況,還宣稱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所以也不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根本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作為,況且限制出境真的能保全稅捐嗎?這種手段應該是民國80年代用在欠稅人有錢但故意隱匿財產不繳稅,才是有用的。沒有錢的人就是繳不出稅款來,限制他出境能收到稅款嗎?

    或許有人會覺得欠稅不繳就應該有這樣的對待,但欠稅的產生有時是因為人民與稅捐機關對相關所得、收入、費用、佣金等見解不同,而稅捐機關依其見解補徵稅額,人民對此稅額有所不服,可能尚在行政救濟中,屬未確定稅捐,但稽徵機關卻以人民欠稅而依前條法令辦理限制出境。

    例如知名藝人賀一航的案例,其本有出國演出賺取高額收入從而得以清償欠稅的機會,因為遭限制出境向相關單位申請取消未獲核准而失去演出機會。另外,我的高中同學曾任室內設計公司負責人,因不堪公司年年虧損,結束營業多年後,突然接到稅捐機關補稅核定通知,因所有帳冊都已銷毀,根本無從比對,補稅加罰鍰達到限制出境的標準,本身無力繳納巨額稅款,又找不到當年出資的股東一起分擔,已被限制出境多年無法自由出國。類似這樣的案例可說比比皆是。

    稅捐稽徵法凌駕於憲法之上,嚴重剝奪人民的權利,曾有人說過:「一個愛護人民的政府,絕對不會有殘忍對待人民的法律存在。」我國因特殊的處境嚴重落後國際人權水平,如今簽署了兩公約,難道只是擺著好看不去落實嗎?我們的行政機關應該用更積極的態度,去修正不合時宜的法令,讓我們的國家有更符合賦稅人權的合理措施才是正道。(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退休稅務員黃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