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察體系改革 案件再議限2次

為了維持檢察官辦案品質,並改善每年再議二度發回案件的現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延續第一波改革方案,將再議案件反覆發回之現狀提出改革,未來同一案件只能再議2次,以免訟累,希望能減輕當事人與檢察官負擔,並節省司法資源。

事實上,現有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之效能,有維持之必要,因此改革措施著重在再議次數限制為2次,如果第2次在一二審檢察官可以維持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不滿,可以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二審檢察官自行做偵查,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以釐清責任,並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

另外,在人事民主化改革的部分,則是維持檢察官之中立性與客觀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疑慮,並健全檢察人事體質,同時引進外部參與和內部民主機制,以排除操控之質疑。因此,法務部未來將釋出部長圈選升遷一、二審主任檢察官的權利,改由基層檢察官票選後,再由部長從中提名給檢審會決定。而部長決定一、二審檢察長人選前,要聽取專家意見;而檢察長若對檢察官會議有不同意見,要用書面提出,避免政治干預司法。

部長邱太三表示,為落實檢察長責任以及檢察指揮權的陽光化,將修訂《法官法》第91條第3項規定,節制檢察長的裁量權,明定於檢察長對該署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應以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方式變更之,並親自到場說明;對復議結果若仍有意見,再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始得變更之。「這次的改革不須送立法院修法,只要修訂內部辦案規則及人事法規即可推動」。【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