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心太極門案件的師兄姊及所有的朋友,大家好。
這個案子經歷了30年,它有幾個基本的問題,一直都沒有被從根本上去做澄清,我今天特別從程序面跟實體面來說明這些問題。
大家都知道當時80年到85年的稅務,是以補習班的其他收入當作是稅捐債權債務的成立的實體基礎。但是當時所引用的是從兩個帳戶的推計課稅而獲得的資料,這個問題主要的關鍵點是,在民國76年時,憲法解釋218號就已經對推計課稅設定了憲法的界限,推計課稅必須要有一種客觀合理的方法,就如同現在的納保法一樣,並沒有特別不同的要求。首先,就是推計課稅必須課稅的基礎事實是沒有問題的,是一個存在的課稅的基礎事實,而不是推測課稅。如果基礎事實是不存在的,這個稅捐債務的成立就會有重大的違法性。
如果回頭看案子發生當時的行政訴訟救濟的制度,因為87年我們才實行新制,所以雖然這個重大違法性個案依當時來講是一種無效的行政處分,但仍然要透過違法撤銷訴訟的方式去做突破。一個重大明顯的違法,雖然依當時憲法解釋374號,以違法無效的行政處分必須透過撤銷的訴訟去做處理,但經過判決並不能免除它的違失的重大性。所以在行政程序法90年新制之後,及行政訴訟法87年新制之後,這樣的一個問題仍然可以透過它的上級機關,或者原處分機關以確認無效的方式去突破這個障礙。
甚至於行政法院縱然認為瑕疵在整個歷史的過程當中,沒辦法重新再去呈現或者再去挑剔,並不能改變當時推計課稅基礎事實不存在而還用推測課稅的方式。現在從納保法的觀點來講,也是繼續持守著行政程序法這種行政處分重大明顯瑕疵無效這樣的一個概念。所以我想本案在實體違法的重大瑕疵,以當時認定補習班而認定所謂的對價關係,對所謂的贈與的忽略,實際上是一個重大的問題。這個問題在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已經有去做相當程度的一個提醒。這個提醒實際上是要在新制的行政訴訟裡面,它提醒我們說當時六個年度都是用推計課稅,而推計課稅的基礎事實有五個年度,除了行政訴訟和解為零外,也曾經由台北國稅局自行更正為零。因此台北國稅局這種自行更正為零這樣的情況,已經符合了行政程序法由機關自行發現這樣的一個違法的基礎事實是有問題,應該用行政程序法117條重新做一個行政處分,或者去確認它是屬於行政程序法111條的無效的行政處分。
從結果上來講這個都是一個事後去認定它有違失的地方。
只不過違失在本件發生的當時,存在的法律狀態是稅捐稽徵法、是憲法解釋218號,因此從這兩個來講,認定違失在實體上都沒有問題。而行政程序法111條只是把過去幾十年的行政法的理論把它條文化,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也是把各國的行政處分無效的理論,在我們行政程序法把它明文化,所以並不能去改變自始有重大違失的情況。
第二個,本案的另外一個關鍵就是程序上的問題,在當時的刑案移轉給國稅局,國稅局的官員在本案開單的過程中,實際上都本於刑事調查為依據。81年度因為訴訟確定是在95年,而刑事的確定是在96年,所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的判決才會講說程序上的一些問題,確實是在81年確定終了之後刑事的確定,這個部分我們行政的機關應該要重新去審視。包括太極門的修行門派的本質到底是什麼,畢竟它不是補習班。因此課稅在程序上有何重大的違失?第一個就是它到底有沒有符合行政調查?當時稅捐稽徵法仍然是要行政調查,行政訴訟仍然是要職權調查,所以依當時的法律狀態,國稅局仍然沒有遵守包括所得稅法83條之一等等的規定,這種規定的違失它的重大性是如何?
我想從史先生其後任意性、志願性的自白來講,實際上在程序的瑕疵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參酌當時的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所發布的過去從60年到65年函令,這種的程序違法仍然具有重大性。
本案有非常多的關鍵點都值得突破,包括保護宗教自由,如果我們以一般正常的納稅義務人或者納稅者所期待的稅捐行政的國家作為來講,最少實體的課徵雖然容許推計課稅,但是必須是基礎事實存在,在調查有困難或者必須花費重大,課稅基礎事實存在、有不清楚的地方,才有必要啟動推計課稅。並且推計課稅絕對不容許推測課稅,所以實體有重大的瑕疵。針對程序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變過的要求,就是要行政調查、要職權調查。這種的程序跟實體的重大瑕疵,不會因為這個案子法院的判決確定、行政執行機關的執行終了而減輕它的違法性。所以它的違法無效是自始終局的無效,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取得有效性。因此基於納稅者權利的主張,太極門一直主張這樣的執行是有問題。
我們的法治國家在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後到現在,已經過了25年,我們實際上應該要重啟我們當時施行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就是要讓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能夠獲得人民的信賴。那一種不能夠獲得人民信賴的行政,縱然時間經過,仍然不能夠平撫它的違法性。所以我希望能夠透過這個機會,希望我們的原處分機關,能夠如同85年度自行撤銷的台北國稅局這樣的一個勇氣,來重新檢視當時在釋字218號、稅捐稽徵法、還有財政部函令都一致要求要職權調查的情況下,對於本案的課稅基礎事實,已經經過法院的判決認定它是有問題,因此不能夠採用推測課稅,這樣子來完善這個問題的終局處理,讓我們已經經過30年的稅法228事件,能夠讓人民特別是納稅者對國家的公權力的作為能夠有一定的信心,我相信這是作為我們在這個土地生長的所有人民跟國家的互動,其實就是這種行政程序所要求的公正還有信賴的關係。
希望這個案子能夠是一個指標性的個案,國家也願意重新來思考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