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國際人權公約牴觸 必須修法

2026/04/07    文/席楫/顧問

法務部對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要求司法院進行修法!但是進度極為緩慢,甚至還稱一切都是依法,近10年來簽署兩公約的批准書後,曾經要求政府部門兩年內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然而實際效果並未彰顯,國內進行修法也如牛步,這個攸關台灣兩千三百萬人的權益,難怪會認為政府只是在作秀而已,並沒有真正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

台灣的官員,尤其是稅務官員若是人民不聽話,就用稅單切斷人民的命脈一樣,幾十年來有多少百姓被稅單凌虐,可惡的是有些稅單根本是莫須有的稅單,就能掐死老百姓半輩子呢!真是可憐!而備受矚目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已八年多了,過去因主管機關財政部的怠惰與阻擋,讓法案延宕多年,解嚴以後「賦稅人權」一直是口號而已。「納保法」已實施了,但是百姓仍然是不相信賦稅人權這樣就可實踐了,因為這個法無法約束官員的良心,所謂的法條千萬條,隨手抓一條,就足以修理想要人權的百姓了。

稅官開出烏龍稅單,民眾想循行政救濟管道,還得先繳錯誤稅單的三分之一金額,「今天大家無辜被開稅單,還得繳三分之一才能打官司,這是什麼道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24號顯示,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應屬無效。太極門民國81年度的稅務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政府應依職權確認其為無效處分。另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的「明確性原則」,強調國家課稅必須有根據,但太極門案根本違反明確性原則!收入要有根據才可以課稅,行政機關要依職權去確認,但行政機關當年並未落實。所以太極門民國81年的稅單真的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也是屬於無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應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主動依職權確認該處分無效,並呼籲立法與行政機關應負起責任,修正損害人民權利的法律,以落實「人權立國」之目標。國家對人權保障的責任,並非僅是「尊重」,而是「保證」。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人民,若法律與國際人權公約牴觸,則必須進行修法,而非僅止於口號。他呼籲政府應該快點解決此案,否則國際上對台灣的人權評價是相當負面的。期盼有關機關能重視此案,切實履行國家保障人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