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4/06 文/藍茵/設計師
政府公權力剝奪人民的財產、生命、青春等等,而官員個個若無其事的升官發財,高官榮退坐享高額退休金度過安逸的晚年,但仍想問一問,晚上睡覺是高枕無憂還是惡夢連連?官場最高手段「官官相護」,國稅局(張盛和)死纏爛打用一張假稅單向人民強要錢,限制出境、管收的手段不說,還可以請稅務專業庭法官(林秋華)照抄國稅局的答辯書,判人民敗訴,再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執行官(李貴芬 陳盈錦)不論稅單的真假,強制執行高比例原則的查封與拍賣,拍賣成功後,這一掛官員各自用不同名目全部爽領獎金,如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金等等。
台灣號稱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被檢察官認定等同犯罪,直到法官三審無罪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數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是逃漏稅,會開出稅金及數倍的罰金的稅單,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也是數十年的人生歲月賠進去了。許多百姓也都是稅災戶,面對稅官挾著國家機器的課稅暴力,百姓根本不知道怎麼辦才好!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佈112年強制執行的欠費欠稅案達1405萬件,真是讓全國百姓嚇死了,不只是企業出走、人才外流,連外資也逃之夭夭,顯現政府再不改革無以救台灣了,尤其是稅改為首要,政府一定要有藏富於民的觀念來推動稅改。
稅官開出烏龍稅單,民眾想循行政救濟管道,還得先繳錯誤稅單的三分之一金額,「今天大家無辜被開稅單,還得繳三分之一才能打官司,這是什麼道理」?根據大法官釋字第224號顯示,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第六屆國際宗教自由峰會今年在華府舉行,美國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認為,宗教自由是自由的核心。獨裁威權國家更擔心、害怕宗教自由,因為思想自由是獨裁者無法控制的。白宮信仰辦公室的資深顧問懷特也強調宗教自由是最重要的首要任務,維護宗教自由是不分族群、不分黨派的。黃帝穎認為,太極門案過去被差別待遇或者是被不合理的對待,是對本土宗教的歧視。其他宗教團體相同的贈與行為,在太極門案裡的民國81年,居然被認為要課稅。80年、82年到85年間,全部都被認為稅單應該更正為零,是不須要課稅的。行政機關對於同樣的事物本質,必須要有相同的對待。如果違反相同對待,就是違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以及所衍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哪怕救濟期間已經過了,仍應該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做錯了必須予以改正,這樣才能進步,不會再次犯同樣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