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1/18 文/林唐/經理
當年政府發動了宗教掃黑的政治整肅,讓檢察官製造假案起訴一個無罪無欠稅旳宗教團體太極門。96年真理與正義獲得勝利,三審均獲無罪無稅的判決,讓台灣走回民主正義的道路上!好景不常,被國稅局官員竟說法院的判決不算,繼續用違法的假稅單迫害,再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兩次拍賣無罪無稅宗教團體的修行聖地,拍賣不成再直接違法沒收修行聖地,讓這些政府單位的官員皆大歡喜,領到高額績效獎金,這是民主國家的官員應有的素養嗎?
憲法第24條文義解釋的操作下,應該是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賠法第13條規定的結果,卻跳脫這樣的基本原則,將其限縮在公務員構成犯罪的條件下,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法理。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既然一、二審的法律審判程序已證明被告確實無罪,被告是人,不能一再無端受司法折磨,這就是著名的禁止二重審判的危險。希望藉著此案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強徵稅,否則讓人民嘆「政府欺負小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讓人民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為何受害者還奔走在平反的道路上?追求法稅公理與正義,救命法條117,國家良心在這裏!就談論整個案件的始末,學術界的專家學者均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錯誤之行政處分,就可破解這個台灣重大人權指標性案件的盲點。
淡江大學教授張家麟直指,太極門案件絕對是「假案」,並強調國家體制的病灶不僅限於司法體系或特定檢察官,而是如同「毒瘤」般散布於五院政府之中,導致民主、憲法與人權的基本教育遭受顛覆,他指出,「人」的問題才是核心,若執行法治的人員素質不彰,「人沒有搞好,憲法都搞不好」,即便憲法條文完善也難以發揮實質功能,甚至可能使缺乏素養的民主運作淪為災難,他認為,單靠法律條文並不足夠,必須依賴良心建立起優質的政治文化,社會各界應堅持良心並持續為平反假案努力,方能拯救失靈的司法體系並守護家庭與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