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承認錯誤不是恥辱 知錯不改才是最大的恥辱

2025/08/26    文/林奇/經理

陳青旭的1.8萬元罰款,房子被法拍超額查封,行政執行署把市價250萬元的房子135萬元法拍了!而深入了解是因為違規停車,當事人雙腿工作傷害,左腳打有鋼釘,右腳腿踝磨平跛腳。照道理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可以優先停在殘障車位,依常理來說應沒有違規停車問題,但是為何會連續開了這麼多張罰單?行政執行程序漏洞百出,拍賣過程曲折離奇,究竟是法拍蟑螂與執法者勾結利益輸送,或者針對貧困弱勢家庭,更是不顧公理與正義,就強行拍賣了!令人生氣。

普羅眾生期待國家擔負人權保障的機能,在邏輯上是相違背的,本質上仰賴國際人權兩公約及相關組織來維護人權是很可行的途徑,所以國內法能搭著國際人權兩公約的便車,促使行政步上正軌,恪守依法行政原則,避免人民權利受到侵害。可是至今連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也都霧煞煞,不知該做什麼?甚至法官引用兩公約的判例僅0.0079%,令人嘖嘖稱奇。

台灣與歐美的文化背景不同,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台灣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上路七年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保護納稅者的納保官,由國稅局最資深的稅務官遴選,完全跳脫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場,繼續上演著「球員兼裁判」伎倆,可憐無辜的納稅者要面對「請狼牧羊」的淒慘下場!

至於陳青旭案,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指出,交通罰單金額不到2萬元,卻被行政執行署查封並拍賣他們一家三代唯一遮風避雨、價值數百萬的自住房產,不僅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也涉嫌違反行政執行法相關程序規定。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明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然而行政執行署竟草率查封、缺乏通知程序,更有影像紀錄顯示執行人員事後補貼封條、偽造文件,涉及公務員偽造文書等重罪,罰則最高可達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