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09 文/林樞/襄理
侯寬仁的辦案嚴重過失,已經勞駕到監察委員調查了,也完成調查報告了,高檢署竟然敢包庇不懲處,這也是嚴重失職,是否再請監察院再調查與報告。高檢署這樣的行為也算是藐視監察院,百姓又能如何,最高的執法單位不依法保護百姓,用法來玩弄百姓,唉!百姓人權毫無保障,必死無疑,國際人權兩公約宣佈為國內法又有可用!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調查」拖延時間,以「超過時效」讓侯寬仁脫身!
112年行政執行署公佈欠費欠稅案件共1405萬件,台灣才2300萬人,幾乎是每兩人就有一人欠費欠稅,這是很誇張的統計,這當中又有多少是冤屈的案件呢?要是讓大家知道稅官開稅單有稅務獎勵金拿,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大部分是懂法不懂稅,所以判決書都是抄錄國稅局的答辯書,稅務專業法庭撤銷原處分只有1.6%,還有9仟多條的解釋函令更是稅官可以亂開稅單的保命符,人民將如何信賴政府?
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 Rudolf Mellinghoff曾分享德國財稅法院制度,該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的功能,確保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稅務機關錯誤解釋稅法,而讓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當納稅義務人訴訟之聲明有理由,亦即系爭稅捐行政處分具有違法事由並損害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財稅法院原則上應撤銷該稅捐行政處分及前置程序之裁決;財稅法院關於撤銷處分之法律上判斷對稅務機關有拘束效力。
台灣行政程序法再審五年的時效限制,違反了公政公約第二條賦予人民有效救濟的權利,我國同樣公法領域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再審有五年時效的限制,依據我國實施的兩公約施行法,行政訴訟法上再審五年的限制,應該屬於無效的規定。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觀察員高鼎懿表示,法務部曾用法律字第10503511300號的函釋,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會牽涉具體個案,應該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處理。顯示即便經過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以後,還是有適用第117條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