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平埔原住民身分法草案 主管機關待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0)日初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但對於是否該另立平埔族群委員會,以及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權利的立法或修法時程,皆未達共識,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再提報院會討論。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須在今年10月27日前完成立法或修法,訂定包含民族認定、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權利保障。行政院會於5月15日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經第一輪審查,行政院版草案有8條關鍵法條保留續審,包括此法的主管機關、身分審定基準、審議委員資格、是否該限期登記、是否該另外成立平埔族群委員會與制定平埔族群基本法等。最後除攸關是否另立平埔族群委員會與制定平埔族群基本法的第2條與第23條之外,其他6個法條均通過或修正通過。

初審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另外,修正通過的法條包括審議委員會人數為11人到23人;第8條規定認定平埔族群資格的條件之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成果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台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擴充加入「其他客觀完整性及一致性的台灣歷國家文化記憶庫。

針對遭保留第2條,規定平埔族群身分法的主管機關是原民會,在場立委持不同看法。立委林宜瑾、賴惠員等人支持政院版本;立委鄭天財則提案,行政院應設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至於第23條規定,政府應於身分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林宜瑾建議將修法期限訂為一年內;鄭天財提案則要求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基本法。經協商後,在場立委對於主管機關、立法時程等兩條文仍無共識,最後由內政委員會召委牛煦庭裁示,本案初審完竣,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再提報院會討論。【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