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6/29 文/林唐/經理
有多少冤案被可惡的執法者整得死去活來,虛度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黃金歲月,最後幸得無罪平反,可是這些執法者一樣是升官發財,連有的被監院調察要求法務部究責議處,也是沒事。不平的百姓只希望法務部發揮其魄力,在還善良百姓清白之餘,也要清查違法辦案的執法者,給予適當的懲處,不再繼續危害百姓。之前政府簽署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只因台灣的司法、賦稅人權被侵害已久,不期待人權能提昇與世界各文明國家相同。尤其是司法人權,希望法務部能帶領全體檢察官用專業、用心、尊重人權來辦案。
很多的司法案件在檢察官偵辦之始到起訴,是百姓司法人權被凌虐之時,起訴之後又是另一惡夢的開始,恐有近一半被告經十數年人生虛耗,結果獲判無罪,這浪費多少國家的司法資源,被戕害的人權無以書表。政府的人權白皮書,建立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一直遲遲未有作法,希望能搭上「法官法」的便車,對人權有更多的保障!反觀日本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用心、專業與守法,及人權的保障,值得台灣借鏡。俗語說「一世為官 九世牛」,公務人員更應奉公守法,而非濫用職權、戕害正義,徒令百姓不信任司法。
日本一名男子因被關了17年半的冤獄後,法官才發現兇手不是他,在獲判無罪之後,法官還代表司法界當眾向他鞠躬道歉,這對於定罪率幾乎是百分百的日本,的確非常地不光彩的一件事。因為日本在科學辦案方面,有其嚴謹與專業,往往上山下海找尋證據,不遺餘力,所以「冤獄」對日本人來說,是件非常可恥的事。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政府有錯就要認錯,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政府有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應該有的權益不應該無端被剝奪,才是真正人權法治的國家!呼籲政府官員應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莫讓台灣賦稅人權倒退走!
蔣瑞琴律師首先談「警察違法盤查—919竹北事件」—2020年(民國109年)9月19日黃姓志工媽媽在新竹路邊舉牌表達訴求,質疑稅官收受不法獎金,遭警察無故盤查扣押、移送,最後無罪釋放案。蔣瑞琴表示,此案依照時序,被告黃姓志工媽媽當下並非現行犯,警察沒有法律依據卻將她逮捕,違法扣押至半夜,造成其身心受創,已違反強制罪;警方利用媒體宣稱被告「侵門踏戶、恐嚇執法人員」,以公權力企圖製造社會對被告的負面觀感,犯誹謗罪;而執行官李貴芬—具法學背景的資深公務員—明知黃姓志工媽媽舉牌內容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沒有任何侮辱性的字眼,卻提出「恐嚇」、「侮辱」的告訴,已犯誣告罪。蔣瑞琴表示,黃姓志工媽媽依法提出告訴或自訴,卻均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她質疑,人民以言論自由權來監督公務員,反遭國家公權力、執法人員的打壓迫害,司法卻無法還其公道、官官相護,難道台灣不是民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