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武器不對等 「民與官鬥」穩輸

2023/02/09    文/藍茵/設計師

國稅局官員行政怠惰,又不依法行政,未做實地調查不管國稅局是否開錯稅單,民告官小老百姓要走漫長的行政救濟,人民要行使訴訟及訴願權,就要先繳稅單的三分之一,才有資格進行後續訴願及訴訟程序的執行;這種武器不對等從一開始就藐視人權的做法,只能說是人民行使訴願權利的荒唐行徑,在其他國家並沒有如此荒謬的做法,與國際人權兩公約背道而馳,卻自以為是王法而不自知。國稅局簡直無法無天,權力超越院會及國家元首,人民相當弱勢及可悲,基本人權薄弱毫無縛雞之力,只能任由稅官宰割。

高等行政法院根本沒有稅務專庭,有關稅務案件,法官當然聽專業國稅局官員的話,故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行政單位為了掩飾自己的過失,或為了「獎金」,握著多如牛毛或者廢棄的9000多條解釋函令當令牌要法官跟判,這樣的官司當然人民永遠都是輸家,「民與官鬥」穩輸的。司法機關一再要求「行政法院審理稅務案件,多設專庭專股辦理」,卻從未做到,則台灣百姓要享有租稅人權,難矣!

德國聯邦財務法院院長Prof. Rudolf Mellinghoff曾分享德國財稅法院制度,該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的功能,確保納稅義務人不會因為稅務機關錯誤解釋稅法,而讓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當納稅義務人訴訟之聲明有理由,亦即系爭稅捐行政處分具有違法事由並損害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財稅法院原則上應撤銷該稅捐行政處分及前置程序之裁決;財稅法院關於撤銷處分之法律上判斷對稅務機關有拘束效力。

台灣稅法學會秘書長王健安表示,關於600元小額欠費,新竹分署拍賣當事人股票,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以對當事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手段行使行政權力,行政機關必須說明合理原因否則違法,並造成國家賠償責任的產生。至於未收到公文送達的解決方式,首先,行政處分在未合法送達前是不會生效的;第二,行政機關若認為公文已送達,納稅人可舉證未收到之原因(如寄送地址錯誤或收件人姓名錯誤),尋求救濟管道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