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不是對價關係 有愛才有人權

2022/06/01    文/游曙光/執行長

宗教自由不僅具普世的價值,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宗教團體法》修訂結果屢不盡人意,最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惟,也因此宗教團體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構想,希望先有一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再制定《宗教團體法》,更能符合《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宗教自由精神。

之前李永然律師把具有國內法性質的國際人權兩公約,「公政權公約」揭櫫宗教自由係受法律所保護之權利,呼籲政府立法前要深入暸解宗教,莫要假立法之名,將手伸入妨礙憲法保護宗教自由的精神。宗教信仰若讓被當商務的對價關係來看待,就悖離法律保護人民信仰自由,也是對淨化人心的工作者的污衊,將陷大眾於不義,讓心靈再度墮落與沉淪。

會計師林光炫認為,對這次國際審查委員Virginia Bonoan-dandan說的話特別有感,她感歎地說,三次國際審查都有來台,但她觀察台灣的人權教育十幾年來都沒有進步,堪稱「失敗」,因為她問台灣的官員「何謂人權宣言」?因為有人權宣言才有兩公約,但卻沒有人能夠回答她的問題。她表示人權宣言的定義,人權就是愛,有愛才有人權,另外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曾看過一位負責第一次國際兩公約審查的法務部官員的文章,談到希望司法院的法官與大法官,要多引用兩公約,因為他認為到2018年,台灣政府首長,普遍缺少兩公約的概念。看到委員詢問法官迴避的問題,司法院的代表竟然用民國75年大法官釋憲與最高法院的判決來回應,完全沒有回答是否符合兩公約的問題。而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委員的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現階段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一般法院法官的判決,有關法官迴避的問題,其實都違反兩公約。呼籲整個台灣人民跟政府可以反省,不要再讓違反人權的事情發生,而且像太極門這樣超過1/4世紀的冤案,在國外都有機會告到國際人權法院的,很可惜台灣因為不是聯合國成員,所以人民沒有這個權利,冀望人民與政府一起來努力平反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