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時宜解釋函令 稅官看得懂嗎?

文/鄭俠/協理(台北市)

年底即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其中,財政部解釋函令不但要公開,也不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並每四年定期檢視。實為納保法保障賦稅人權之美意!然,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有9,528條,簡直比牛毛還多,相信連稅官自己都會看得霧煞煞?更何況一般民眾到底誰會看懂?當前台灣稅務爭訟紛紛擾擾之際,往往稅官隨便抓一條連他都看不懂的「解釋函令」就足以整死納稅人的半條命了!

財政部訂定解釋函令,交由稅捐機關執行,擺明就是「球員兼裁判」!開稅單都是稅官說了算「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最為人民所詬病的「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違背事實證據原則」導致民告官之稅務爭訟層出不窮,惡質官僚生態讓納稅人心生無奈!專家學者認為檢討解釋函令意義不大!試想?如果都只是在「檢討」不從根本做起,人民的賦稅權益永遠都被「欺凌鴨霸」不得翻身!觀之台灣「稅災氾濫,民怨四起」人民苦矣!

前財政部部長顏慶章不諱言公開指出,立法院稅法條文要經過三讀通過。可是我們在稅法條文通過之後,有時這個解釋函發出去之前,部長根本看不到的,因為科員擬好後,到賦稅署的副署長看完,在賦稅署的署長就代行了!這個解釋函令直接影響到個人,有時候可能就是「生死存亡」關鍵,或者對於一個企業可能是一個永遠無法翻身的一件事情!一個租稅法令是關鍵到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這個攸關到的不只是租稅政策的有效執行,它更代表這個政府有效地在保護人民財產權!

解釋函令都是行政機關自己解釋,然而它對人民的影響卻遠超過法律,往往一個錯誤的解釋函令,就可以綁綑納稅人動彈不得,更何況有很多條文已經不合時宜,財政部還繼續在延用豈不誤人誤己嗎?法律也會「因時因地」兩相制宜達到官與民武器對等的平衡之境,尤其稅制攸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自由之權益,應合乎「公平公正」方可讓人民「安居樂業」過生活!財政部與稅捐單位還緊抓不放纏死人民於怨聲載道之中,陷政府於不義何苦來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