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1日司法院系統公告獲知最高法院第二次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25日義務律師團對此發表聲明,對於司法未能因本冤案及早止損,對受害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及其家人的人生所受的影響,表達最深切的遺憾。
一、蘇案仍未審完,普通人是能有幾個35年?
1991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因台北縣汐止鎮吳氏夫婦命案,未有客觀證據下涉嫌命案,蘇建和等三人依據刑求取得的自白,1995年法院錯判蘇建和等三人有罪確定處以死刑並褫奪公權,2000年5月18日,在義務律師團努力下,終於2012年8月31日更三審判決認定無罪定讞。蘇建和等三人從18歲到39歲,長達21年才證明了自己的清白,但卻在2020年8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庭將本案首次廢棄發回高等法院,其理由是「原審以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程序中對於無刑求一事並未盡舉證責任為由,認不足以認定蘇建和未遭刑求,尤屬混淆刑事當事人與民事當事人之舉證責任……」,本案刑事案件確定後民事法庭接續審理,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蘇建和等三人及其家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近35年過去了,刑事早已無罪確定後近13年的今日,蘇建和等三人仍在面對被害人家屬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速審原則是不容忽視:司法延宕形同是二度傷害
刑事案件明訂,自一審超過8年未確定,即可能侵害被告迅速受審之權利,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辦理,雖然民事訴訟無規範,而本案民事訴訟卻已延宕長達13年,已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等同是二度傷害。不論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國家應有「妥速」的司法救濟程序。長達35年的司法審理嚴重耗費龐大的司法資源,更讓當事人苦不堪言。義務律師團當收到判決後,依然審慎研議發回理由,為蘇建和等人及台灣司法的公平正義繼續奮戰。
三、正視司法酷刑的傷害,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本案是因警方為取得犯罪自白,在多次刑求蘇建和等人下才造成冤案。監察院糾正法務部、警政署,在無罪判決資料中,確實蘇建和等人曾遭受酷刑行為的刑求。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CAT)要求各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來防止出 現酷刑行為,並且禁止訴訟程序中使用因酷刑而取得的證據。2022年5月行政院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為將公約原則國內法化,政府承諾將《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列為優先法案儘速通過。但2024年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期間,各大政黨均回應杜絕酷刑、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承諾當選後於立法院支持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時至今日,《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仍然只是草案。
義務律師團特在此呼籲,行政機關、朝野政黨,應兌現選前的承諾,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的通過,賦予公約原則國內法的效力,建立防止酷刑、修復因酷刑所造成的損害等機制,以確保台灣司法不再重蹈蘇建和案的慘痛悲劇。【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