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4日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修正草案,放寬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衛福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顧及愛滋感染者器官移植需要,在等候移植感染者經書面同意後,可使用同為愛滋感染者的捐贈器官。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現行法規愛滋感染者不能捐贈器官,但修法後,若接受器官捐贈者,本身也是愛滋感染者,可接受愛滋捐贈者的器官,受移植的感染者在手術前以書面同意後,就可使用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的器官;此案仍須經立法院通過。
現行法律也規定,明知自己是愛滋感染者,卻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此次修法也免除愛滋感染者捐贈器官給愛滋病患者的刑責。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表示,在台灣愛滋常被以有色眼光看待,不但愛滋者的器官不可用,就連愛滋感染者也不能接受器官移植,但隨醫療進步,愛滋病已經可透過藥物控制,成為像C肝一樣的慢性病。且歐美數個先進國家已開放愛滋患者接受器官移植,臨床顯示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後,存活率不錯。【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