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日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部分條文達成初步共識,認定納稅者有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民進黨立委王榮璋為此表示,此乃保障納稅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水準。
對於基本生活費用之定義,由與會立委與財政部、衛生福利部達成共識,參照中央主計總處公佈的最近1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並於每兩年做定期之檢討。若立法完成後,各項扣除額加總金額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基本生活費用的金額。依據主計總處家庭收支之調查,2015年台灣地區每人平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新台幣26萬6490元。
為落實憲法第15條對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保障,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王榮璋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草案,並於會中達成初步的共識,即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之親屬享有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有不受課稅之權利。
財政部於過去在訂定免稅額、扣除額時,主要係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化,若該法順利完成三讀,對於財政部未來在訂定每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亦須符合這樣的原則,亦即各項加總之金額不得低於基本生活費用。
為此王榮璋表示,對於這樣的概念,係來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生存權的概念,為保障納稅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水準。王榮璋另表示,長期以來,納稅被認為是人民的義務,但沒有相對看到權利保障之層面,故凸顯課稅仍該保障應有基本尊嚴的生活;該法案若通過,對財政部課稅的部份,必須考慮到這樣的原則與精神。至於該草案有意設立稅務之專業法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等其他內容,則將擇期再審。【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