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著作權法」 檢察官可主動查盜版

為因應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數位及網路盜版的侵權行為,包含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作為數位格式,例如CD、DVD、音樂或影音檔案等,列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主動偵辦。行政院於上週也通過專利法、藥事法、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長林全要求各部會儘快整理其他相關法案,展現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的能力和意願。

此次修法,因列為非告訴乃論罪影響重大,修正草案對非告訴乃論設有許多條件,包括限於原樣重製之利用,以及對市場上有償流通之利用行為始有適用,且檢察官在偵辦時要考量侵權情節才能提起公訴。此外,非告訴乃論罪之門檻也將以權利人受有重大損失(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失)為構成要件,主要在於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受國家公權力相繩之疑慮。

由於本次修法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的相關條文衝擊較大,其施行日期將因應我國加入TPP之時程,由行政院訂之。此次修正條文還有一個重點,偷接鎖碼衛星或有線節目訊號,或製造提供偷接之設備、技術等,將負起民、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就是以後不論是自己解鎖使用或專門幫人做解鎖服務者,都須負起刑事責任。【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