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法院組織法》 調高書記官、法警長職務列等

為留用優秀人才、強化法庭維安,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調高書記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職務列等、明定法警職務內容與維安權責等,後續政院將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函請立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解決人才延攬、職務日益繁重的困境,本次所提修法三重點,包括:修正調高書記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職務列等,以暢通陞遷管道,留用優秀人才;明定法警職務內容與維安權責,增訂法警執行勤務時得採行之處置、使用警械或戒具等規定;對於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採行先處罰鍰,1年內再犯者,再科以刑罰之層級化規範,以收即時遏阻之效,並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

司法院說明,鑑於優秀書記官人力流失嚴重,影響審判業務正常運作及人民訴訟權保障,該院爰提修正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職能程度並暢通陞遷管道;另因法警肩負人犯戒護與法院安全維護,且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責任隨法庭滋擾增加日益沉重,又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有法律明文授權可採取限制或干涉人民自由或財產措施權限必要,故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並增訂法警執行職務時,得採行之措施及必要處置;此外,現行法對於違反法庭秩序者缺乏層級化,以致實務運保守,故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於刑事處罰前採罰鍰先行。【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