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26:問責制如何維護台灣的憲政秩序

By Alessandro Amicarelli

作者:亞歷山卓·阿米卡雷利

 

作者介紹:

Alessandro Amicarelli 是倫敦 Obaseki 律師事務所的成員兼主任律師。他是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的律師,也是義大利的出庭律師,專長於國際人權、移民與難民相關法律,並曾於義大利烏爾比諾的卡羅波大學(Carlo Bo University)與台灣東吳大學授課。他目前擔任歐洲信仰自由協會(FOB)的主席兼發言人。


自2007年7月13日台灣最高法院做出絕對明確的判決以來,已過十九年。當日,太極門被宣告完全無罪,所有刑事指控,包括逃漏稅。最高法院一勞永逸地裁定,太極門弟子贈與師父的紅包內容屬於禮物,而非應稅收入,這與國稅局將其視為學費的說法截然相反。最高法院的判決清晰明確、公正無私且具有終局效力。

然而,十九年過去了,該判決至今仍未完全執行。事實上,儘管國稅局(NTB)將其他所有稅單的金額都修正為零,但1992年的稅單卻因技術性問題而被保留,從而得以在2020年被用來將太極門視為聖地的土地收歸國有。這並非簡單的行政失誤或疏忽,而是徹頭徹尾的國家濫權和違憲行為,必須追究相關者的責任。

在任何以法治為原則的現代民主國家,最高法院並非眾多機構之一,而是憲政秩序的保障者,其裁決對所有政府機構、部門和官員都具有約束力,並指導其行為,無一例外。當行政機構拒絕或不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時,就嚴重違反了多項原則和規定,損害了司法威信,並最終導致法治的瓦解和消亡。

正因如此,我們才一再強調,太極門案不只是關乎太極門本身,這關乎台灣法律和憲政體系整體的完整性,也是對其成熟度的考驗。無論是有意或無意,拒絕執行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都直接違反了台灣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這三條保障了平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及國家行為的比例原則,同樣,這也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以及法院判決必須執行而非解釋的基本原則。當這項原則遭到破壞時,憲政秩序就會受到削弱。

正如馬西莫·英特羅維吉在本次網路研討會的引言中所說:「行政機關拒絕接受司法判決(……)官僚們繼續表現得好像法院從未做出過裁決一樣。」這種情況並非台灣獨有,瑞士的耶尼什案就證明了這一點,該案表明,即使在成熟的民主國家,官僚機構也可能抵制法院判決長達數十年之久。台灣與瑞士的這種相似之處揭示了官僚機構的阻撓模式,這種模式導致受害者遭受苦難,機構喪失合法性,正義被拖延數代。太極門門人自檢察官的非法迫害開始以來,已經遭受了三十年的折磨,而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至今也已過去了十九年。

多年後,是時候落實問責制了,問責制並非報復,在民主政體中,它是追究那些犯錯或蓄意濫用法律者的唯一法律途徑;換言之,它是必要時維護或恢復法治至上地位的唯一途徑,也是國家抵禦自身制度失靈的唯一途徑。那些拒絕執行最高法院裁決的人,如同那些基於故意偽造不存在的證據來構陷司法案件的人一樣,必須為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他們違反了要求行政機關服從司法裁判的臺灣《憲法》;違反了依法行政原則(因為他們至少在 2007 年之後的行為皆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宗教或信仰自由、財產權及獲得公正行政對待權等基本人權;同時也破壞了公眾對國家體制的信任,進而損害了臺灣作為亞洲致力於法治的民主燈塔之國際聲譽。

對太極門案中失職者追究責任,不僅是為了維護太極門自身的正義(這固然需要得到肯定),更是為了確保未來任何個人、家庭或團體,無論其宗教、文化或其他背景,都不會再遭受公職人員類似的侵害。

正如我的同事弗朗西斯科·庫爾托(Francesco Curto)今天在我面前發言時所說:「正義並非止於法院判決書,而是止於判決書真正被落實。」儘管太極門展現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耐心和對國家及其制度的尊重,以及在等待正義實現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尊嚴和毅力,但十九年過去了,那份判決書仍然只是一份等待的聲明。

太極門的抗爭促進了國家進步,也鞏固了台灣作為成熟民主政體的地位。現在,台灣是時候完成始於2007年7月13日的工作了,追究那些濫用法律者的責任,伸張正義,就在今天。

今天的週年紀念日不僅應被視為紀念,更應被視為警示。官僚無權隨意重新解釋最終判決,或選擇性地採納判決中的某些部分而忽略其他部分。憲法權利並非取決於稅務官員或其他官僚的自由裁量權,而是法律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當公共機構的行為違反憲法原則時,無論由誰實施,這些行為都是非法且不合規定的,憲法原則應指導所有公職人員的行為。

我們都認同,多年來,台灣在人權和民主價值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在這方面,儘管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國,但仍將聯合國人權公約納入國家立法,這就是台灣致力於改變的鮮明例子。然而,儘管取得了這些改變和積極進展,太極門案仍然暴露出一個必須解決的結構性缺陷。

根據台灣憲法第二十四條,追究責任是維護太極門正義並為未來樹立典範的唯一途徑。台灣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這需要進行全面調查,查明是誰導致2007年的裁決未能得到執行;對違法官員採取紀律處分或法律行動;進行立法改革,確保行政機關必須遵守並執行司法判決;並返還所有被沒收的財產,對所有損失進行全面賠償。這將最終宣告太極門正義的實現,並維護和恢復台灣的憲政秩序。

 

原文連結: https://bitterwinter.org/2007-2026-when-accountability-safeguards-taiwans-constitutional-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