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定義6類「最高負責人」樣態 職場性騷最高罰鍰可達百萬

勞動部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重新定義「最高負責人」,增列董監事、大股東、負責人3等親、位居特殊重要職位等六類「最高負責人」樣態,未來若這些人員涉及性騷擾行為,被害人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經查明屬實,行為人須負起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日前新北市發生公司董事藉機肢體碰觸、抱住員工,遭地方政府認定性騷屬實並開罰10萬元的案例,然而,該案到勞動部訴願會,卻因「董事非最高負責人」為由,撤銷裁罰,因此被外界一致反映「最高負責人」範圍過於模糊。

勞動部條平司黃琦雅表示,性工法修法後,針對性騷擾被申訴人為公司最高負責人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之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因此特定明定申訴人可直接向地方政府提起申訴。

為了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讓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勞動部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所謂「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有哪些,並列出6類最高負責人樣態,包含:

(1)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
(2)持有20%以上股份者。
(3)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士,並有具體事證者。
(4)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5)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共受理件數計621件,其中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年齡層則以25-44歲居多,占53.4%。【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