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3

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立法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修正《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明定捷運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定期演練、檢討改善,並與地方政府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台。此外,須將前一年度的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安全管理報告,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規定所提報告內容,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依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檢討改善;對於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所定應變計畫之內容與定期及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核,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與所在營運地區之地方政府間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台,定期召開災害防救業務聯繫會議;大眾捷運營運機構辦理重大行車事故通報時,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通報。
另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的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而報告內容應包括: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的安全理念及目標、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檢討及預防措施等事項。
三讀條文另訂,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應設異物入侵軌道的預警及緊急應變設備或措施;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列車的行車運轉、監控及維修保養的紀錄,應予保存;其保存的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