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或信仰自由、聯合國《第22號一般性意見》,與台灣

作者:馬西莫·英特羅維吉

作者介紹

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1955年6月14日生於羅馬,義大利社會學家。他創立了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並擔任主任,該研究中心為研究新興宗教團體的學者提供了一個國際網絡平台。英特羅維吉教授在社會宗教學領域著有大約70本書及100多篇論文,也是《義大利宗教百科全書》的主要作者。與此同時,他是《跨學科宗教研究期刊》編輯委員會成員之一,也是加州大學出版社《新宗教》雜誌的董事會成員。2011年1月5日至12月31日,他曾任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SCE)「打擊種族主義、仇外心理以及歧視(尤其關注對基督教等宗教團體成員的歧視)的代表」。2012年,他出任宗教自由觀察站主席,該組織是意大利外交部為了監督全世界宗教自由問題而創立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關於宗教或信仰自由(FoRB)的詮釋基石,是一份台灣當局也應尊重的文件。

聯合國的兩大人權公約將宗教或信仰自由(FoRB)確立為一項基本人權,對這項權利的實質解釋與執行,受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之《一般性意見》與判例法的深遠影響,這些具權威性的文本與裁決,對於如何落實FoRB、釐清其範圍與限制,以及其與其他權利之間的相互關聯,提供了關鍵指導。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一個由獨立專家組成的機構,負責監督各國如何履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這個委員會是根據《公約》本身設立的,需要注意的是,它不同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後者是由聯合國大會選出的47個會員國組成的政府之間的機構,負責在全球推廣與保護人權。

雖然在人權理事會上討論到,非政府組織多次提交有關太極門案的聲明具有政治意義,但理事會的建議並不具法律約束力,相對地,人權事務委員會乃負責解釋具約束力的條約條文,且針對已批准《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的國家,其裁決具有強制力。

這一點對台灣而言尤為重要,台灣於2009年將兩大人權公約納入國內法律,並承諾履行其內容,下一次針對台灣執行情況的獨立專家審查預計於2026年進行。台灣既然承諾遵守兩公約,自然也必須遵從聯合國所指定的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ICCPR的正式解釋。

人權事務委員會僅負責解釋第一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不直接審查第二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然而,兩者密切相關,委員會對第一公約所做的評論與決定,也會影響國內外法院對第二公約的理解與適用。

在第一公約關於FoRB條文的解釋上,有一份被視為「詮釋基石」的重要文件,即1993年通過的《第22號一般性意見》,這是委員會對ICCPR第18條—保障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最具權威解釋。既然台灣被期待要遵從聯合國對第一公約的正式解釋,自然也應將《第22號一般性意見》視為基本依據。

《第22號一般性意見》提出了五項關鍵原則:

  1. 普遍性與不可剝奪性:委員會聲明第18條是不可限制的基本人權,即使在疫情或戰爭等公共緊急情況下也不例外,顯示其根本地位。FoRB不得因政府的政治、軍事、行政或財政利益而受到限制。
  2. 保護範圍廣泛:FoRB保障有神論、無神論與不可知論等各種信仰,也保障不信任何宗教的權利,委員會警告不得歧視被媒體醜化或不受歡迎的團體。意見中特別指出:「第18條的適用範圍不限於傳統宗教或具有傳統宗教制度特徵的宗教與信仰。委員會對任何歧視新興宗教或少數宗教信仰(即便它們被敵視)之傾向表示關切。」這段文字在批評某些國家以「邪教」為名打壓宗教團體時常被引用。
  3. 宗教表達的多樣形式:FoRB涵蓋宗教或信仰的表達,包括崇拜、儀式、實踐與教導,無論是個人或集體、公開或私下進行。政府僅允許私人信仰是不足夠的,也必須保障公開實踐、宣傳與傳教的自由,並應允許宗教團體擁有財產與募集捐款。
  4. 組織自主性:宗教與心靈團體應享有制度自主權,能自由選擇其領袖、教義與組織架構,不受政府干預。政府與世俗法院不得介入其內部事務。
  5. 限制條件須嚴格合法:儘管FoRB並非毫無限制(例如不能藉宗教之名進行人祭),但任何限制都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也一定要保護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他人權利。

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處理有關宗教或信仰自由(FoRB)爭議時,經常援引《第22號一般性意見》來審理由宗教或心靈團體或個人對國家措施提出的挑戰,多起案例檢視了對FoRB的限制,這些限制並未被認定為保護國家基本利益所必需的行為。例如在幾個具有指標性的判決中,如2004年的〈胡多伊貝爾加諾娃訴烏茲別克案〉、2013年的〈辛格訴法國案〉以及2018年的〈亞克訴法國案〉,委員會認定,禁止穆斯林女性或錫克教男性,在學校與法院等公共場所佩戴頭巾,這些做法都是對FoRB的不當限制,他們並未符合維護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必要性。

另一類判決涉及耶和華見證人拒絕服兵役的問題,儘管委員會承認各國有希望公民保衛國家的正當利益,但強迫耶和華見證人從軍,並因拒服兵役而將其關押,被視為侵犯其宗教或信仰自由,這種限制既無法以國家安全為由正當化,也不符合其他可接受理由。委員會指出,耶和華見證人願意接受替代性的民間服務,只要該服務不是由軍方組織或監督。

這些案例說明,根據第一公約及其透過《第22號一般性意見》所做的解釋,對FoRB的限制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被視為合法。

預定於2026年進行的台灣第一公約(同時也影響第二公約)執行情況的審查,應仔細檢視《第22號一般性意見》中列出的五項原則是否獲得落實。對太極門施加的任意且不當的FoRB限制,應是此次審查的重點之一。

《第22號一般性意見》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相關判決,提供了一個堅實的詮釋框架,以理解並落實宗教或信仰自由,這些文件明確指出,FoRB不是一項可討價還價的特權,而是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關係到人類尊嚴與民主生活的每一層面。

包括台灣在內的國家,若違反FoRB,就無法聲稱自己遵守了兩公約,這些文件不僅是法律文本,更是引導國際社會邁向正義、民主與和平的道德指南針。

原文連結:

https://bitterwinter.org/freedom-of-religion-or-belief-the-general-comment-no-22-and-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