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窒礙難行 行政院提覆議

針對日前立法院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行政院表示,考量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今(2)日通過覆議案,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為針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出席和同意門檻,其以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且未考量大法官現有總額,也未規範後續處理機制,議導致案件停擺或被作為不受理案件的理由,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卓院長指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於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並未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另外,「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欠缺過渡條款設計,致令原已繫屬憲法法庭的案件無以妥善處理等窒礙難行之處,癱瘓憲法法庭運作。

卓院長表示,我國憲法就政府體制採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因此,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的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卓院長強調,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因此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以維護憲政體制健全運作。【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