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律師法」修正案 非執業律師犯罪可廢止律師證

行政院8月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第77條及「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針對累犯制度,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之規定,無期徒刑的羈押日數,應全部列入假釋門檻核計,以維護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此外也修正「律師法」,未加入公會的律師若違法執行業務,或執業行為經法院判決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可廢止律師證書。

刑法第47條、第48條為累犯制度。原針對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不分情節均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此不符刑法第59條,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之約定,故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之規定。

刑法第77條為假釋規定,原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時間,因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故無論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修正於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要件。

另為確保律師高素品質,律師法第9條修正,未加入律師公會之律師若違反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即廢止律師證書的標準將與律師執業行為之標準相同。

上述修正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