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誤認通緝犯毆傷民眾判刑5月 司改會 : 凸顯警察違法濫權

民國111年9月,黃姓男子遭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員警誤認為通緝犯且毆打成傷,新北地院今天(25日)依違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與強制罪,分別判翁姓員警5月徒刑與拘役10日,黃姓民眾無罪;司改會等聲援團體深感欣慰,但就整起事件背後凸顯警察違法濫權之制度性困境。

檢警調查,翁姓員警執勤時,誤認黃姓民眾為通緝犯進行逮捕,並以髒話辱罵並對黃姓民眾進行壓制、在黃姓民眾已經被壓制的情況下,甚至要求同事對其雙眼噴撒數次辣椒水。過程中,黃姓民眾多次吶喊「你們認錯人」、「身分證在口袋」等,員警均置之不理未進行人別確認,造成黃姓民眾嚴重受傷。

從歷次開庭勘驗的路口監視器畫面,以及路人側錄影像畫面中清楚發現,三重分局的翁姓員警在盤查黃姓民眾時,並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身著制服」或「出示相關證件」以證明其執法人員之身分,亦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給予黃姓民眾拒絕之機會。

近年來司改會不斷接獲民眾申訴警察濫權執法、違法盤查等情事,種種跡象均顯示,問題或許來自違法且不合理的績效制度以及未完善的教育訓練。警察機關設立之初衷,為保護人民,然而因違法且不合理的績效要求,警員因此違法執行職務,屢屢造成民眾人格、身體法益上等侵害,顯已違背警察機關設立之初衷。

司改會等聲援團體呼籲檢察官應放棄上訴,也呼籲有關機關應儘速成立警察績效委員會,避免再次有不肖警員為求績效而違法執行勤務,製造更多警察暴力受害者。【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