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法務部已完成第一階段徵集各界意見之程序,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於是在5月31日假政大公企中心召集第二階段審查會議。會中就9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相關部會所研擬具體行動,邀集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民間委員、相關民間團體等參與審查。
有關第82點法官迴避問題,世界公民總會就司法院所提意見表示,現今司法冤案常發生在已有成見的法官沒有迴避,造成人民審級救濟程序斷翼而歸。為具體落實我國《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以及《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規範的「公平法院原則」以及「公平審判原則」,確保當事人案件進入法院後,案件得由無偏見的法官審理,因此在檢討現行法官迴避制度時,應就現行各類的訴訟程序進行檢討。會中並提出具體建議::
一、法官迴避制度並不侷限於司法院所提的刑事訴訟程序,像是在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甚至在行政訴訟前的訴願程序,為避免判決缺乏公正性,且為達到公平審判的目的,皆應全面性檢討國內法院各訴訟程序之法官迴避制度。
二、應就現行各訴訟程序中各審級、各程序進行通盤檢討,法官迴避制度所應適用的程序,也不應只侷限於通常程序,像是簡易程序、再審、最高法院,甚至是非常上訴程序,不論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均應有其適用。
三、應放寬迴避要件的認定,對於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則應以法官對案件是否產生預斷的危險程度來判斷,如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認為法院已有預斷危險性,無法公正審理案件,就應該迴避,毋庸再討論是否有「偏頗之虞」。
四、法院審查法官是否應迴避,應以「不公平的外觀」說作為審查的標準,而非採取嚴格的「現實的偏見」,同時應適度放寬「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的認定標準,並透過立法具體明確明定於法律中。至於應如何立法,應由實務界、學界、立法、司法、法務部等,共同召開研討會,集思廣益、博採眾長,群策群力,適度放寬迴避制度的適用範圍與門檻,始能達到公平審判的目的。
世界公民總會認為,不論是否同一審級或是在哪一程序,只要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的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就應該迴避。
會議主持人羅政委秉成表示,世界公民總會所提的建議很深入,也有一定的困難,他以前做律師時也曾經提請法官迴避共10次,但只有1次獲准,而且是因為法官間有嫌隙。他很認同法官迴避問題應予突破以保障人權的落實,敦請司法院能再進行研究。
席間任職中研院法研所的民間委員陳玉潔也提醒,國際審查意見提到前審法官沒有迴避的問題很重要,應該要解決。我國法官人數不足,不能成為難以執行的理由,因為在實務上已經用移審來克服。司法院代表刑事廳調辦事法官林法官也積極回應,提到有關再審的部分他們已進行研究,未來可以再跟世界公民總會進一步討論。
法官迴避制度很重要的觀點是避免法官審前已有預斷的危險性而無法公正審理案件,此從蘇友辰律師口述史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一書有記載,最高法院四十幾位法官集體背書對蘇案已經形成認為有罪的預斷,律師團兩次提出聲請,曾經為蘇案死刑判決背書的最高法院法官都應該迴避,因此幫了蘇案一大忙。蘇案最後雖是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8年內須完成訴訟而獲得平反,但法官迴避絕對是蘇案平冤路上很重要的一步。羅秉成政委過去也是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自然對法官迴避制度有很深的感覺,他希望司法院進行研究以落實保障人權。
太極門稅案延宕28年未結,原因之一即是其中81年度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判人民敗訴的一位法官是實際參與前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卻未自行迴避,而行政訴訟再審不似刑事訴訟,再審門檻很多,人民聲請行政訴訟再審鮮少成功。監察院去(2022)年完成調查報告指出,稅案爭訟極可能拖到20年以上,「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課稅處分遭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還要超過15年未確定,始不得再行核課之規定,相較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行政執行法」、「刑法」、「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法律所規定之時效為最長,顯無法達到公政約第2條有效救濟,保護納稅者權利之效果。
因為落實第三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欣見行政院整合各部會及全國民間團體,於五月份陸續召開多場不同點次的會議,讓NGO團體與政府部門有深度溝通表達意見的機會,台灣在當前國際局勢下地位已日形重要,法稅制度應急起直追,我們希望這是提升台灣邁進法治人權深化與國際正式接軌的開始。
【記者蔣台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