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於28日做出憲法法庭111年憲字第17號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違憲,相關機關3年內應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同屬南島語系之其他台灣原住民族,明文規範認定要件、成員身分要件等。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稱,原民法第2條所稱的原住民,是指1956、1957、1959、1963年間申請登記有案者,若在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不得依原民法規定取得原民身分。部分西拉雅族人未在限定期間內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喪失原住民身分,台南縣政府(現改制台南市政府)認為該規定不合理,2009年開放補登記,卻遭到原民會以「於法不合」認定登記無效。以萬淑娟為首的112位西拉雅族人主張「具原住民血緣即為原住民」,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律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的原住民(族),除了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指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外,應再包括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本判決也為原告所屬的西拉雅族和其他南島語系民族開啟憲法保障的大門。【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