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無效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

嘉義、台南、台中、台北、桃園等5個市議會因地方自治條例「禁萊豬」的規定遭衛福部發函宣告無效,認為行政院違反《憲法》對地方自治制度保障,以及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地方自治與自治立法權限,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今天(13日)判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置並無不當,相關法條也合憲。

司法院長兼任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判萊豬釋憲案合憲,指食品安全管理屬於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函告地方市議會通過的「萊劑零檢出」無效,並未侵害到地方自治。許宗力解釋,地方自治事項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規定,若縣市各自設定肉品安全標準,恐形成跨縣市商業衝擊,影響消費者與廠商自主決定權;而且萊豬是食品,也是商品,進口管理權應屬於中央專屬事項,各縣市自治法規不得侵害。

大法官解釋,台灣屬於「單一國」不是「聯邦國」,以全國為銷售範圍的國內外肉品及其產製品來說,如果容許各地方自訂不同的安全容許量標準,一定會對各該地方轄區外的買賣雙方及販售、運送等,產生直接的實質影響。例如,火車上賣的排骨便當,因經過不同縣市,而有是否合法販售之不同待遇或疑義,會導致人民無所適從。所以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制標準,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屬於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的中央立法事項。

另外,從食安法第15條規定,就安全容許量的標準,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而不是地方政府。衛福部先後公告就進口牛肉及豬肉分別訂定其殘留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標準,食安法有明文授權,也符合憲法第108條規定的中央立法事項。【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