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0

宜蘭縣政府反對農舍用地臨界臨路,農委會今(10 日)表示,興建農舍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為前提,農業用地應確保 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而臨路是指農舍用地而非農舍,且興建農舍應在用地範圍內退縮以策安全。
農委會強調,「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始得興建農舍。因此,農委會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並以通函發布計畫書內應載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以確保該筆農業用地 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如此才能符合立法意旨,確保農業永續經營。
農委會表示,針對農舍用地應「臨界、 臨路」興 建的規定, 監察院調查意見也認為該規定,具有杜絕農舍炒作及避免興建農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目的,上述發函有「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所定對下級機關的拘束力。有關宜蘭縣政府於 2018 年 2 月 1 日公告實施「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監察院也表示此要點缺乏法律授權,顯有以地方政府行政規則之外觀,企圖規避中央政府之監督,應允檢討。
至於宜蘭縣政府所提農舍如臨界臨路,將阻擋道路視野,導致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農委會表示,台灣各地道路、巷道兩旁常有建築物,鮮少有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且配置規定是「農舍用地」臨界臨路,而非「農舍」臨界臨路;而且是臨「路」,不是臨「路口」。農委會提醒,縱使有極特殊個案,也應該在臨路的農舍用地範圍內,退縮合理安全距離,而非據此要求農舍要蓋在田中央。[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