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歧視銀髮族就業 違者最重罰150萬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條文明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45歲以上民眾,不得以年齡為由,而給予差別待遇,若違反將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條文定義,中高齡者為45歲至65歲的民眾,而高齡者則為超過65歲以上的民眾。雇主對於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或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雇主也不得因中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調職或解僱。

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或因申訴而遭企業懲處,可向各縣市府勞動局處申訴。若企業對中高齡者的年齡歧視屬實,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中高齡勞工因申訴而遭雇主調職或解僱,依法可對該雇主處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該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條文也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就業服務據點,辦理銀髮人才媒合就業機會、訓練研習及勞動法令諮詢等事項。雇主可依「定期勞動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為其傳承專業技術經驗,勞動部亦可提供經費補助。

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即將滿65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1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等相關協助;若企業繼續僱用符合「勞基法」所定「得強制退休的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勞動部得給予補助。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對於獎勵補助雇主方面,勞動署將盡速擬訂具體方案及修正相關辦法,設定雇主聘僱高齡者可獲得獎勵的資格和條件。若為「原職場續任」的雇主,續聘時間愈久,獎勵也會每年向上調整;若為「新到任其他職場」將會另擬做法。【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