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3

立法院臨時會今(3)天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強化防逃機制,未來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的被告,須要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還有電子監控、交付護照、限制活動範圍,避免被告在偵查中不會逃逸規避刑責。
鑒於過去多起判刑確定的貪汙或經濟犯潛逃海外案例,為了加強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與相關刑事執行制度,此次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強化了防逃機制,在偵查及審判中,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逃亡,在刑訴法第116條之2增訂法院或檢察官,命令被告遵守的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如:向指定機關報到、科技監控、限制活動範圍、交付護照、禁止處分財產等,科技監控包括「電子腳鐐」。
司法院表示,修正案規定法院需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聽取判決,避免在庭外得知有罪就潛逃。處罰金以外主刑而未羈押的受刑人,若檢察官傳喚不到應拘提,但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2年徒刑的受刑人,檢察官可直接拘提。【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